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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救人溺亡大学生”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获救儿童否认被大学生所救,而是和他们一起不慎跌入水中。昨天,濮阳警方公布,经还原事实真相认定,孟瑞鹏溺亡前有救人行为。落水儿童母亲也承认,因怕赔钱或承担法律责任,教小孩说了谎话。
善与恶,就在一念之间。大学生见义勇为,奋不顾身跳入湖中救人,最后溺亡,可谓至善;为救自己两个孩子,大学生献出年轻生命,恩同再造,孩子母亲非但没有感恩戴德,还教孩子说谎,诬陷救人者,可谓恶大。救人者,不为名、不为利,甚至不计个人安危,义举出乎一个“义”字;仅因为害怕赔钱或承担法律责任,就教孩子说谎,否认受救事实,利益算计泯灭人性之善,反差之大,令人唏嘘。
悲天悯人、古道热肠,扶危济困、见义勇为,既是人性的光辉,也是生存之需要。最浅显道理是,谁也不知道,下一个身陷困境、亟须救助的人是谁。种善因,得善果,助人其实也是助己。当社会进入陌生人社会,社会关系也由熟人间守望相助向陌生人的利他主义拓展,传统秩序解构、现代规范尚未确立,人心不古也在所难免。道德重塑过程需要法律的配合,有时这一合作也不愉快,“彭宇案”就是一个极端的例子。一个只依个人利益算计、忽略利他主义的判决,给社会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老人倒地无人敢扶。无怪乎“河南救人溺亡大学生”新闻曝光之后,读者一下子将其与“彭宇案”相提并论。
对一位愚妇进行道德批判并不难,可纯粹的道德批判能在多大程度上助益道德重构?针对种种令人尴尬的现实,我们更需要的是冷静反思与正面治理。导致落水儿童母亲教孩子说谎的直接动因是,赔钱或承担法律责任。对于不富裕的家庭来说,金钱是一个左右道德判断的重要因素,并非天方夜谭。由此给我们带来启示,对见义勇为行为要重奖,且应该由财政或慈善基金埋单,既对见义勇为行为人进行补偿、激励,也减轻受助人的经济及心理负担。要是不担心赔钱,这位母亲也许就不会这么蠢了。
法律维度,这位母亲担心法律责任当然是法盲,不过如上所述,道德与法律密不可分。在正面激励全社会见义勇为的氛围中,法律应当也可以有所作为。一方面,如个别地方出台规定,助人行为原则上可以免责,并由受助人承担举证责任,以解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对受助者诬告见义勇为人员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忘恩负义行为进行有力惩戒。司法者在自由心证时,也要提升公序良俗的权重,在得失之间作出符合公共利益最大化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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