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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最高法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指出,应当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对正在进行的家暴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属于防卫过当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月4日北京晚报)
从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犯罪的现实状况来看,上述《意见》规定,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必要性,不仅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受害者反抗和制止正在实施的家暴犯罪,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抑制家庭暴力犯罪的频发高发。不过在充分肯定的同时,也要意识到上述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滞后”的,这既不是“反家暴”全部,更不是理想意义的“反家暴”。
因为无论“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家暴悲剧都已然发生,影响也难以挽回。理想的“反家暴”,应在源头上有效预防、减少或避免悲剧发生,在各种“家暴”行为尚未发生或未严重恶化前,便通过健全完善的社会政策及时发现、制止、化解。比如,针对妇女的家暴,通过妇女权益保护政策,让受害妇女能及时方便地与施暴者解除婚姻关系。再如,针对未成年人的家暴,在给孩子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之前,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及时转移、剥夺施暴者的监护权。所谓“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当然,相比此次《意见》所明确的刑事政策,要想配套落实相关“社会政策”,面临的难度势必更大,局面也更为复杂。如在法治层面,不仅要健全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尽快出台《反家庭暴力法》等配套法律,还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配套相关的执法体制、责任。而除了法治层面,还有必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配套的“德治”措施,构建起“法治德治并举”的全方位反家暴治理体系。因为相比其他暴力犯罪,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家暴犯罪,实际上具有更为浓厚的道德伦理根源,既是法律问题,更是道德伦理问题,关乎着一个人能否通过充分善待家人而“修身齐家”的伦理德性。一些人之所以习惯实施家暴,往往是因为心里没有将家人当作独立平等的权利主体、没有将“善待家人”作为实现和完善个人修养的道德起点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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