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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将制度护佑和人文关怀结合起来,完善实施操作系统,才能将律师和法学专家“转行”的制度善意落到实处
据媒体报道,最高检拟完善检察官职业准入和选任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检察官的制度。据了解,目前最高检已原则通过相关检察改革文件。
“高中生可报考公务员”也好,多渠道选任检察官也罢,本质上都是为了推动人才结构优化。建设法治中国,需要对现有的检察官职业准入和选任制度进行完善。究其原因,现行的选任途径过于单一,不利于其他符合条件的法律人才进入检察官队伍。
一名优秀的检察官,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还需要一定程度的司法实践经验。然而,以招录公务员为主体的选任途径,所选拔出来的人才部分存在着“接地气难”的问题。尤其是在一些基层检察院,有不少大学毕业生直接担任检察官,这些人的能力和阅历都存在着短板,不可避免地会对办案带来不利影响。
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检察官,不仅有助于丰富检察官队伍的知识系统,还有助于促进司法改革更加完善成熟,也有助于检察官从“权利优先”的角度去开展工作,在办理具体的个案时带来更多的权利思维,更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就此而言,多渠道选拔人才有助于激发检察官群体活力,提高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只不过,律师、法学专家“转行”检察官不仅是身份标签的变更,也是社会角色的转变。如果检察官在薪酬待遇、发展空间、社会认同等方面缺乏吸引力和竞争力,就难以对社会精英实现网络吸纳。
一个好的公共政策,应该是道德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体。在经济市场化、人口流动化的当下,一些符合检察官招录条件的律师和法学专家也会进行理性选择。如果“转行”是逆向社会流动的话,自然没有多少人愿意“往低处流”。因此,律师、法学专家“转行”检察官要从愿景走向现实,离不开一系列的制度支撑和配套措施。
在利益主体多元化、价值观念多样化的今天,“转行检察官”如果没有相应的利益的支持,其道德价值是脆弱的,在执行的过程中可能会陷入“叫好不叫座”的困境。不论是在现有基础上提高检察官待遇,还是根据办案能力和业绩提升职务,抑或提升职业荣誉感,都有助于“留住人才”。
从美、韩等国的经验来看,律师、法学专家“转行”检察官不仅需要完善的制度设计,也需要在人文关怀上多下工夫。提升职业尊严和体面感,让劳动价值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也是一些律师和法学专家“转行”的重要推动力。只有让检察官成为“高大上”的职业,才能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这一群体。
守卫公平正义,让法律更好地服务老百姓,需要检察官队伍进行结构优化。只有将制度护佑和人文关怀结合起来,完善实施操作系统,才能将律师和法学专家“转行”的制度善意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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