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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最好的救护手段。作为领导干部,如果真地爱护当地企业、珍惜当地经济发展成果,就必须把法治作为规范自身行为的戒尺和不可逾越的红线
近日,广东佛山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揭阳原市委书记陈弘平涉嫌受贿、贪污、行贿一案。陈在庭审结束前再三乞求法院放过那些给他行贿的企业。他在庭审中说,揭阳地区经济不发达,这些企业为揭阳的发展作出过贡献,揭阳的经济也离不开这些企业。陈特别提到了黄鸿明,希望法院能够放过羁押在广西的黄鸿明,他自己收取黄鸿明等人的钱财罪有应得,他自己的罪自己消掉(4月22日《南方都市报》)。
揭阳原市委书记陈弘平涉嫌受贿、贪污、行贿案开审,揭开了揭阳市官商勾结的丑陋黑幕。陈弘平当庭为行贿老板求情,更揭示了落马书记法律信仰缺失的现实以及他与企业家之间畸形的政商关系。
行贿受贿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不论是行贿还是受贿,依法都有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一码归一码。陈弘平收受贿赂落马罪有应得,行贿老板涉嫌行贿被刑拘也罪有应得,不能因陈弘平受审求情,就对行贿老板网开一面,这是起码的法律常识和基本的法律认识。以陈弘平特别提到的黄鸿明为例,黄鸿明累计向陈弘平行贿人民币9500万元、港币150万元。按照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至于黄鸿明承担多大的责任,还需要司法机关综合黄鸿明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依法裁判,但无论怎样,求情都不能让黄鸿明逃脱罪责。
特别是以这些行贿老板旗下的企业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作为免罪理由,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更是令人大跌眼镜。不可否认,企业老板身陷囹圄,旗下企业极可能危在旦夕。但是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不仅是对公平竞争市场规则的破坏,也是对法治的践踏。即便是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也不是市场、法治、人民真正需要的贡献,更不是减轻罪责的法定理由。
应该说,陈弘平为行贿老板求情是求错了情,于事无补,徒增笑料而已。与其事后丢丑求情,不如事前守法。须知,行贿受贿是长在政商关系上的“毒树之果”,商人品尝会让企业陷入违法泥潭,领导干部品尝,不仅毒害市场经济的健康肌体,而且毒害政治生态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救护手段。作为领导干部,如果真地爱护当地企业、珍惜当地经济发展成果,就必须以陈弘平为戒,把法治作为规范自身行为的戒尺和不可逾越的红线,既要依法为当地企业提供优质的政府服务,又要为企业老板划定泾渭分明的界限,建立健康、廉洁、相互信任的政商关系。万万不能像陈弘平一样与企业老板勾肩搭背,把政商关系推向畸形,如此才是真正有益于当地企业老板和当地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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