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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度对立案一线的法官而言,的确摆脱了不少约束,可以不受干涉地依法立案,但是要进一步破解群众心理上的立案难,则需要立案法官们更细致全面地明理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5月1日开始实施,地方法院在意见实施前纷纷出台实施细则,对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加以细化规定。这意味着,立案门槛大幅降低,可能引来诉讼潮。虽然法院的案件数量有所增加,但是立案登记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立案难问题,“民告官”案有望大增。对于行政案件,最高法内部已经明确,立案登记制度实施后,最高法将加大对全国法院的监督和指导(5月3日《新京报》)。
立案登记制度的出台的确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群众诉权,逐步破解各种人为制造出的立案难现象。立案登记制度的落实要由立案工作一线的法官来具体执行,对他们而言,立案登记制度能够破除制度原因造成的立案难,但是这一制度本身却无法破解群众心理上的立案难。立案登记制度绝不是将所有群众诉求都纳入诉讼程序,《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中就列明了四类不予立案的情形,也就是说将群众的诉求登记之后,要对诉求进行实质性审查,再根据法律规定决定是否立案。某些时候,实质性审查后裁定不予立案所引发的心理性立案难,就无法依赖立案登记制度完全化解。
通常情况下,当申请立案人的诉求被登记之后,就会让其感觉到依法维权有希望,但是通过实质性审查之后,如果其诉求不符合法院的受案范围,很可能感到失望,而这种从希望到失望的过程就使立案申请人产生心理上的立案难。即便根据立案登记制度不予受理应该出具裁定,按照法律规定,裁定可以依法上诉,如果上诉再被驳回,那么立案申请人的失望之情就会加重,这种情绪自然很容易催生心理层面立案难的判断。立案登记制度对立案一线的法官而言,的确摆脱了不少约束,可以不受干涉地依法立案,但是要进一步破解群众心理上的立案难,则需要立案法官们更细致全面地明理释法。因此立案登记制度在解放立案法官们的同时,又对如何提升服务水平、完善服务机制提出更高的要求。
如何做好不予受理案件的裁后答疑,应该是立案登记制度正式实施之后,立案工作面临的新问题。首先,立案审查的法官要做好解释工作。立案登记部门要制作丰富翔实的立案登记宣传材料,破除群众“有诉求必立案”的错误认识,申明三大诉讼法对立案范围的限制。不予受理裁定作出之后,就应立即对不予受理的原因进行解释,不仅要从法律的具体规定上讲清楚不立案的缘由,还要告诉群众他们拥有上诉的权利。其次,法院要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借助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方式帮助不予立案的申请人解决问题。最后,立案法官要树立耐心细致的服务理念,特别对于因为缺乏必要材料或信息的立案申请人,务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或信息,并可以要求申请人以便签纸的形式进行记录。
总之,心理上的立案难破解是对立案法官服务水平、服务理念的大检阅,关乎司法工作作风建设、关乎司法公信力的树立,更是破除制度性立案难之后,人民群众对法院立案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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