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记者梳理近年来十起人肉搜索案例发现,被人肉者采取法律手段追责的仅2例,委托律师发表声明的1例,其余的7例中,被人肉者均未就信息泄露追责。律师表示,遭受网络暴力,往往因为找不到责任主体让维权面临较大困难。(5月7日《新京报》)
“一只蝴蝶在巴西轻拍翅膀,可以导致一个月后德克萨斯州的一场龙卷风。”说到人肉搜索,大概没有什么,比这句话更能形容其生成机制与巨大影响力。往往只是起源于某件小事,然而因为网友的聚集和搜索,于是衍生出无法控制的局面。不仅当事者的个人信息被披露于网络,甚至其个人隐私亦难以被保全。在此过程中,每一个网友都觉得理所当然。而其结果亦是五味杂陈的。既有一些曾经“潜伏”的不法公职人员被发现,也有普通人因为人肉搜索而命运突变。
严格而论,所谓的“人肉搜索”行为,至少应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在特定的公共事件中,或因在场公职人员的表现异常,或因职能部门的回应延后,当网友无法从官方那里得到足够的答案,他们就会穷尽力量去搜索自己渴望知道的内容,诸如周久耕因天价香烟而倒下,正属此类;另一种则是,只是出于特定的目的,又或是仅仅出于报复,甚至只是一种从众的动作,网友就对普通人的个人信息与隐私大加搜索。并广泛地传播。此一类身边的案例,更是比比皆是。
人肉搜索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条分缕析之后,再来看 “人肉搜索难以被追责”的新闻,它蕴涵的真问题实际上是:对那些指向普通人以侵权为表现形式的 “人肉搜索”,到底应该如何来追责?虽然2010年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这依旧无解追责过程中的三个难题,一是找不到责任主体,二是侵权证据难以被保留,三是很难确定侵权的危害后果。
就算是普通人,在被狂欢式的人肉搜索伤害后,也很可能找不到维权的路径,这是一种尴尬,亦是对于法律精细化的提醒。尽管最高法在去年10月出台最新司法解释,明确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应予支持”仍然不够,人肉搜索发展到今日,其利弊被看得真切,是时候来出台更具操作性的司法解释了,或是修改相关法律,让受伤害的普通人能够有诉必应。
如同网友所指出的,当下最有效的方式,是对《刑法修正案》进行修改,明确“人肉搜索”的概念与界限,明确指向普通人的“人肉搜索”应该怎样取证和惩处。只有边界和罚则清晰,“人肉搜索”才能不至于轻易地侵犯普通人的隐私与权利,相反,此种规范必将更有利于民众对公权力的监督。社会的现代性之一,就是每个人都可能身处那个透明的“楚门的世界”,个人信息和隐私亦能轻易被侵犯。我们如何真正走出“楚门的世界”?除了应时而变的法律,不会再有其他的答案。
齐鲁晚报:“人肉搜索公约”尽显公民意识 2009-01-08 |
齐鲁晚报:“人肉搜索公约”尽显公民意识 2009-01-08 |
光明日报:“人肉搜索”不入罪法律权利要厘清 2009-03-19 |
光明日报:“人肉搜索”不入罪法律权利要厘清 2009-03-19 |
连海平:“人肉”有风险“搜索”须谨慎 2013-12-16 |
赵查理:“人肉”边界不清人人可能受害 2013-12-16 |
人肉搜索底线何在? 2013-12-17 |
刘英团:“人肉搜索”不该要人命 2013-12-17 |
罗 俊:应给“人肉搜索”立规矩 2013-12-20 |
舒圣祥:规范“人肉搜索”是必要纠偏 2014-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