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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环境保护部门与税务机关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应该是环境保护税征收过程中必须重视的问题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应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保护主管部门履行对应税污染物监测、监督和审核确认的职责,协同税务机关做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工作(6月11日《人民日报》)。
征收环境保护税对遏制环境污染、投资环境治理、培养环保习惯等方面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特别是对于国家筹集环境修复的资金而言,税收的方式要比简单地征收排污费更有力度。因为税是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而排污费则一般由地方环保部门征收。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环境保护税可以由国家统一支配,集中力量攻克重大环境保护难题,大大优化配置各类环境保护的资源,将以前分散的排污费凝聚成税收的合力。相对于排污费征收而言,征收环保税还能够避免各类乱收费行为,毕竟税收更具有规范性和统一性。
尽管征收环境保护税优势很多,但是任何税种的征收都会面临偷税漏税的问题,特别是环境保护税有些地方不同于现有税种。按照征收对象分类,常见税种通常包括对流转额的征税、对所得额的征税以及对资源财产的征税,这些税种基本是建立在交易基础之上的,而环境保护税则是建立在排污行为之上的税种,这种涉及专业性判断的行为要比一般市场交易行为更具隐蔽性。所以,如何防止环境保护税征收不出现错漏,是税务机关与环保部门共同面临的课题。
征求意见稿明确环保部门要协同税务机关做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税务机关征收的依据也是完全依赖于环保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但是环境污染物监测、监督和审核确认都是非常专业性的问题,对于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而言很难用现有的财经知识来审查纳税信息,那么税务机关在查处环保偷税漏税时就可能会因为专业障碍而有所疏忽。
从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收管理的规定不难看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是环境保护部门与税务机关共同承担,彼此之间没有制约机制,也无相互监督机制,仅仅是环境保护部门端什么菜,税务机关照单全收,环境保护部门是否涉嫌少报、瞒报甚至错报污染监测信息导致税收额度有误,税务机关可能缺乏质疑的话语权。若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征收额度提出疑问,税务机关也会因为难以作出专业性的回答而导致工作陷入困境。同样,环保部门也无法定权力监督税务机关的征收是否合法合规,税务征收是否少征或错征环保部门无从知晓。对于税务机关而言,环境保护税属于全新的税种,但是专业知识的障碍让税务机关对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处于被动的地位,工作两张皮就会出现扯皮现象,从而导致环保税收工作陷入尴尬境地。
如何建立环境保护部门与税务机关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应该是环境保护税征收过程中必须重视的问题。这种机制的建立首先应制定配套制度,明确两部门之间不仅有协作关系,还有监督制约的关系,不能简单地强调协作配合;其次就是要培养具有环保知识的税务工作者以及具有税务知识的环保执法人员,打破专业知识的壁垒,在技术层面实现监督制约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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