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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通报称,7月5日早晨6时20分许,在房山区京周路城关街道顾册村北,两辆小客车发生接触后失控撞向路边公交车站,造成4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两车司机宋某和李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7月6日《新京报》)。
又是一起恶性交通事件!警方在表述时使用的是“接触”“失控”等中性词语,但从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不难看出端倪,事故远不致车辆“失控”这么简单。多家媒体的报道则表明,“两车别车”;目击者称,“离老远两个车就较上劲了”。“7截护栏被撞倒5截”、“一棵大树被连根撞倒”,足见别车之激烈程度。事件真相有待警方进一步调查。从现有报道可以确信,两车司机开车斗气,是酿成5人死亡事故的“元凶”。
近期,开车斗气事件频现。成都女司机连续别车被打、河南两司机斗气一人被捅致死、云南一辆奔驰斗气撞死老人……从这些司机事后追悔莫及可以发现,他们斗气时“坚信”不会酿成恶果,否则断然不会开车斗气。
有媒体对司机调查显示,受访者均认为开车斗气大不了出交通事故,找保险公司赔偿了事,多数表示遇上斗气顾不上想太多,先解了气再说。可见,开车斗气的司机有一种心态,自己在车内是安全的,更不会存在生命危险,否则不会冒险斗气开车。但在这样的心态之下,他们往往将路人的生命安全抛之脑后,置之不理。踩着油门在马路上狂奔、打斗,是拿路人生命当儿戏,与“杀手”无异。
开车斗气,国外称为攻击性驾驶,通常称之为“路怒”。路怒的法律后果,根据危害程度或民事赔偿或行政处罚,最严厉的是刑事惩处。就刑事而言,主要涉及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罪的共同点是危害公共安全,区别在于司机的主观态度,危险驾驶罪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故意,交通肇事罪主观上存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主观上存在故意,刑罚依次由轻及重,分别可判处拘役、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至死刑。
在这样的法律惩处之下,路怒行为依然多发,最高至死刑的打击未能让个别司机收敛。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2012年1月至2015年4月底,全国公安交管部门查处强行超车等路怒违法行为共计1.04亿起,且呈现上升之势。
消除路怒,靠法律惩处仅仅是外在的,关键是司机要从内心自我约束、自我控制。在多发的路怒行为之下,必要时可提高法律惩处打击力度,包括行政乃至刑事手段,让司机视路怒惩戒为高压线,养成由不敢碰到内心不愿碰的自觉意识,从内心对他人包括对路人生命的敬重。同时,公安机关有必要开展打击整治行动,切实遏制当前多发的路怒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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