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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晓明被查:借公权力抢夺财产当止
光明网评论员
//www.workercn.cn2015-07-13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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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7月12日)傍晚,中央纪委发布消息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二级大法官奚晓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有媒体报道说,奚晓明是中共十八大以来法院系统落马的首位副部级高官,也是1949年以来自黄松有之后第二位落马的最高法副院长。从奚晓明的职业履历看,他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长达32年之久,是中国民商法领域的权威。

  最高法院二级大法官因涉腐败落马,也并非一件令人诧异不已的事情。从某种角度而言,如果在官场腐败呈普遍化的情况下,法院以及整个司法系统的官员能够独善其身,那也不符合逻辑。作为最高法院的经济和民事审判庭的官员,处理案件的标的都在亿元以上,手中握有的公正准星稍微偏偏,都会影响到巨额利益的得失。

  也正是利用这一点,一些司法领域的官员把手中的公权力作为寻租的工具,不仅不以公权力服务于公众,以实现社会正义,反以公权力作为自肥的工具,根据自己所得利益的多少来决定公权力如何行使。这些官员,把涉财产诉讼案作为设租发财的机会,为此不惜制造涉财产诉讼案,与某些案件当事方沆瀣一气,设套做局,甚至成了实际利益上的主诉人,生生把法律玩弄于鼓掌之上,由此戕害社会正义。

  奚晓明落马的原因,如媒体报道,也正如上述。这位在文革恢复高考之后第二届法律专业的本科生,其后又修至博士学位的官员,能够行至国家最高司法机构的最高层,自有其专业方面的优势作垫脚石。然而,与同一机构、同一高层中的前腐者黄松有一样,奚晓明后继之腐败也同样是通过手中的公权力来攫取一己私利。如媒体所报道,在有关山西煤矿产权转移的案件中,奚晓明涉嫌利用职权,悖法判案,致其判决“引发法律界大哗”。

  最高法做出此等“引发法律界大哗”的判决,其坏例的恶果之一,就是为其下审级的法院树立了不能更改的审判先例。最高审判机构的如此坏例,为其下审级法院的腐败官员所效法,是司法不公现象普遍存在的根源之一。奚晓明落马,应成为司法领域查处腐败官员、清理以及重新审理这些腐败官员悖法判决案件的开始。

  类似奚晓明涉案的这种以诉讼剥夺、抢夺产权的事例,在最近一些年中数量不小。这些案件,其不公平、不公正以及明显与法律相冲突的司法结果,实际上就是官员腐败的结果。就总体而言,因证据缺失、认定判断失误、适用法律错误而形成的司法不公案件,数量极小。大部分司法不公案件,都与官员腐败有涉,只是腐败的表象和结果而已。因此,查处腐败官员,是保持司法公正,纠正司法错案的必然前提。

  奚晓明充分地利用了最高司法机构的最高权威。如相关报道所述,奚晓明在最高法主管的经济和民商案件审判,常常涉及上十亿元的经济利益纠纷。“奚晓明谙熟民商法,会通过技术手段把案件转变方向,帮助别人不当获利”,当然也帮助自己非法获利。

  买通司法领域的官员,进而以诉讼的方式明抢产权,其所造成的财产秩序混乱和经济秩序混乱,也必定影响经济发展。在司法领域,尤其是在庭审阶段,案件审理需要相关的专业知识,在对证据的判断及其采信方面,法律为法官主观裁量留有空间。并且,也正是这种主观相对自由的裁量,构成了法官权力的一部分。这种自由裁量的空间,是形成公正判决所必需,但也籍此给权力留下了“后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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