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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提出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除了明确基层协商民主的使命意义外,《意见》特别就协商内容、协商主体、协商形式、协商程序等作了阐释,堪比一部协商民主的“工具书”。
从多年来听任主管部门甚至主管官员“一言堂”,到如今习惯于公共事务相关主体间“有事要商量”,协商民主意识的提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日趋进步的产物。而基层协商民主氛围的浓郁与否,不仅事关基层社会的有效运转,亦牵涉整个中国社会健康发展的大局。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曾指出,“涉及人民利益的事情,要在人民内部商量好怎么办,不商量或者商量不够,要想把事情办成办好是很难的”。由此,特别要坚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商量得越多越深入越好”。此次出台的《意见》中也指出,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基层坚持有事多协商、遇事多协商、做事多协商,有效维护了群众切身利益,促进了社会和谐与文明进步。
但同时,任何民主的实现,除了需要明确方向和频次,也有赖于缜密完满的过程。无论是对微观的某一件公共事务,还是宏观的基层民主格局,协商民主过程的有效与否,都将直接决定结果的有效与否,甚至影响协商民主行为的成色——是真正改变实质,还是流于形式。
换言之,在明确了“有事要商量”、“有事好商量”之外,人们更需要“有事会商量”。其最直接的表现,就是掌握一套平等而有效的议事规则。看上去,这只是会不会开会、会不会讲话之类的小问题,但恰恰是这样的“小节”,往往构成基层协商民主中的难点。
两个多月前,上海市闵行区曾在多个社区推行一份“居民议事黄金法则”。根据初衷,这份由多方“议”出的议事规则,是为了避免“居民议事会”变成“吐槽会”或是“个人演唱会”:在尚未形成完善议事规则的时代,“议事会”的组织颇为随意,过程常常被几位热心的“麦霸”主导,有时候看似火药味很浓,却离真正的讨论相去甚远。而在“黄金法则”的规制下,议事会的组织者、主持者、参与者等均受到不同程度的约束。如组织者必须遵循“干系人健全”原则,选出所议事务的相关各方代表参加;主持者必须保持中立均衡,避免任何具有倾向性的意见;参与者则需按规定的时间和次数轮流发言,不能越权越界……
在数次尝试后,“黄金法则”收获的效果颇佳。这很像几年前“罗伯特议事规则”最初引入中国时的状态。在安徽省阜阳市南塘兴农合作社,这套起源自19世纪的美国、看似极其复杂的议事规则,却在反复的“本土化”实验后解决了农村议事中的“跑题”、“争吵”、“一言堂”问题。其间的艰辛不难想见,但带来的改变却可能影响深远——因为“开会解决不了啥问题”,许多当地人曾经是“不想开会”的,他们也就间接放弃了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的机会。
本土的“黄金法则”也好,舶来的“罗伯特议事规则”也罢,看似只是改变协商的形式,却都击中了协商民主的本质。协商民主作为一项原则,需要通过实效来体现意义,也就是说,过程的不断完善,是为了最终“解决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这样的训练,人们不仅掌握“议事”技巧,更能由此体悟协商民主中公正、平等、理性、务实的精神实质,甚至理解依法表达、民主参与的公民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会商量”了,才能真正懂得“多商量”的意义。就像在原本“不想开会”的人们“学会”了开会之后,动用基层协商民主的手段去解决身边的问题,就成了水到渠成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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