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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家税费体制改革逐步深化,一大批不合时宜的行政规费被取消或并入税收,使得市场主体的负担大大减轻,市场活力明显增加。然而,记者在采访调研中发现,已经推行多年的“费改税”工作,在有些行业依旧留着沉重的“尾巴”,阻碍和羁绊了市场主体轻装前行。
比如,记者近日在长江黄金水道采访时了解到,水运企业除缴纳国家规定的税收外,还需要缴纳港口建设费、船舶港务费、港口货物费等名目繁多的行政规费。部分港口码头一年缴纳的行政规费高达上百万元,一些集装箱船过半运费用于交“费”。在长江航运普遍不景气的背景下,这种乱象无疑会让水运企业更加艰难。
一些水运企业反映,行政规费的收取除了名目多、数额大之外,还存在很大的弹性空间。因为这种收费缺乏科学合理的收取体制,相关部门的操作也不规范,给不少企业留下了可钻的空子。有一些企业甚至不惜通过利益输送来减少行政规费的支出,这不但容易滋生腐败,也给行业的公平竞争带来挑战。
事实上,“费改税”不彻底的现象,并非只存在于水运企业。比如,一个工业项目建设时,可能会被收取白蚁防治费、质量监督费、防雷检测费等行政规费,让企业抱怨颇多;还有一些行业,将交纳行政规费当作了避免接受惩罚的变通手段,如果有企业在不具备生产资质的情况下投产,相关监管部门发现后不是责令其整改或关停,而是让其交纳行政规费换取“临时准生证”。
如果不剪掉“费改税”的“尾巴”,很容易给企业增加不必要的经济负担,甚至成为阻碍行业均衡发展的掣肘因素。与此同时,行政规费“尾巴”的存在也容易导致“重收费、轻监管”的怪象——由于费用征收部门的行政资源有限,以及行政规费征收时普遍存在一定比例的返还,规费征收部门面对服务性职责以及费用性职责时,无疑会将更多的行政资源用于后者,这必然导致它们发挥管理职能时更加力不从心。
在国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既要抓好“简政放权”这样的新任务,也不能忽视“费改税”等老工作中的遗留问题。民之所盼,政之所为。有关部门要尽快对行政规费进行摸底清查,将不合时宜的收费项目彻底清理。只有彻底剪掉“费改税”留下的“尾巴”,理顺税费收取的体制机制,才能更好地发挥企业的能动性,让市场释放出更大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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