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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尊重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超生6胎的父母,理应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实在交不起,可以降低或者分期,但孩子是无辜的,他们作为公民合法的权利,不能打折或者延期,也不该为此付出过于沉重的代价。
北京通州张家湾镇枣林庄的张伯增一家9口人,其中6个孩子为超生,不仅长期生活困顿,而且孩子因为没户口无法升学、结婚。直到目前,还有4名子女因交不上70余万元的社会抚养费,无法补办户口。高昂的社会抚养费,让这个因超生导致贫困的家庭陷入恶性循环。
在当下的北京,一个家庭有7个孩子,超生6胎,应该属于比较罕见的现象。不管是出于“孩子多一些热闹”的传统观念,还是“必须要有男孩下地干活”的现实考虑,张伯增一家都成了事实上的严重超生户。而且因为超生,又加重了家庭负担,造成了生活困难,导致“越生越穷”。
这样的“穷人”超生现象,在北京可能是极少数,但在部分农村和偏远地区仍然存在,之前还发生过一对流浪夫妻连生10名子女的极端个案。根据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严重超生属于违法现象,应该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这是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性,也被认为可以对生育行为起到一定调节作用。
但对个别特别困难的家庭来说,这种调节可能是无效的。这些严重超生的家庭,父母当然要承担主要责任,但在实际中,还会遇到下面的问题,超生家庭要承担多大程度的后果,如果负担不起怎么办?超生责任追究,是否应该捆绑家长和未成年子女的其他权利?
以张伯增一家为例,他们今天的困顿,甚至个人生活的不顺,固然与父母对家庭未来缺少规划,子女太多、压力太大有关,但很大程度上也是因无法正常落户、无法享受正当权利和福利造成的。子女无法考试升学,无法享受社保医保,甚至无法办理婚姻登记,都是这个家庭陷入恶性循环的原因。
个案虽然极端,但也说明把缴纳社会抚养费和上户口捆绑起来,并不一定是合理的。从法理上讲,社会抚养费是对违法超生行为的惩罚性收费,而户籍登记是一种社会管理手段,作为提供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的依据,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在尊重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超生6胎的父母,理应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实在交不起,可以降低或者分期,但孩子是无辜的,他们作为公民合法的权利,不能打折或者延期,也不该为此付出过于沉重的代价。
沉重的个案提醒我们,收缴社会抚养费与子女上户口、父母工作晋升等相捆绑的做法,是否应该有所变通。
□丁永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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