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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困局就要求从立法角度,认真审视社会抚养费的性质。从法治的角度评判,一项制度不能名义上以补偿性作根据,而实际上又处处体现处罚性功能。
社会抚养费征收成为不少地方政府头痛的事情。据报道,广东省今年公布的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案件中,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遭遇“肠梗阻”,全省未成功执行的超四成,已明确成功执行的只占约一成。
这是个饶有趣味的现象,因为在人们的传统认知里,向来是民告官胜诉难、执行难,如今却反过来政府成了执行难的“受害者”。其实,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中,类似广东的现象并不少见,只不过很多地方政府没有寻求司法渠道解决,有的采取违法强制手段,有的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广东的政府部门选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法治思维首先值得点赞。
而深入分析,造成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困境,并不是司法缺乏足够的强制执行手段,也不是被执行人缺乏足够的可执行财产,其根本症结在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本身存在执行困局。不可否认,将罚款改为社会抚养费,体现了法治的进步,然而这一制度的设计依然留有“罚款”的功能痕迹,在百姓眼中社会抚养费就是“罚款”。非但如此,针对个人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仅数额大,而且不规范。由于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份自行制定,使得对于征收对象、具体征收情形、征收标准、征收基数、计算方式等规定都不一致,同一种情形各省份规定的征收幅度相差很大。例如“违法生育一个”的情形,北京市规定应当征收基数的3-10倍,福建省规定的是2-3倍。
征收规范不统一也造成了实践中征收方式的失范。很多地方采取与户口捆绑的方式,强迫被征收对象缴纳。而在所有户口登记的法律规范中,并没有规定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就不予户口登记。
在这种情况下,去年11月国务院就《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拟将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统一。然而修法依然难解社会抚养费制度的困局:其究竟是补偿性征收还是处罚性征收?计生部门曾将其解释为超生公民对社会相应增加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给予补偿的行政性收费。
回到广东的社会抚养费司法执行难,其某种程度上乃是法治发展的必然现象。而走出困局就要求从立法角度,认真审视社会抚养费的性质。从法治的角度评判,一项制度不能名义上以补偿性作根据,而实际上又处处体现处罚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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