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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的“关键人”自杀身亡,他们对事故须承担的责任不能随之消解。“关键人”非正常死亡会对事故调查和追责造成一定的影响,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行动力,把这种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
深圳市警方昨天发布消息,12月27日21时,公安机关接报称,深圳市南山区某小区有人坠楼,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查明坠楼者系自杀身亡,排除他杀。据介绍,死者为深圳市光明新区城管局原局长徐远安,12月20日光明新区发生特别重大滑坡事故的受纳场,就是徐运安在任期间批准设立的。(相关报道见A13版)
国务院调查组已经认定,“12·20”特别重大滑坡事故由受纳场渣土堆填体滑动引起,不是山体滑坡,不属于自然地质灾害,而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12月26日新华社报道,最高检派员介入“12·20”滑坡事故调查,并与广东省检察机关组成检察调查专案组,依法严查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作为批准事故所在地受纳场的政府部门负责人,徐运安现在虽然已经退休,但事故发生后,他一定对当年的审批行为感到很不踏实,并密切关注事故救援和调查的进展。如今徐运安坠楼自杀,人们自然会生出许多猜测,相信他肯定是预感马上就要查到自己头上,自己会被要求对事故承担相当的责任,情急之下选择自杀,以求一了百了。
无独有偶,也是在27日这天,山东平邑“12·25”石膏矿坍塌事故涉事企业董事长马丛波,在井下配合救援时,趁人不备跳入一号井下的佯井溺亡。据报道,涉事矿井本已被勒令停产整顿,马丛波下令偷偷开采,事故给他造成了很大的打击,他一直说“这次要完了”——结果,在事故救援还在紧张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尚未完成之时,他就以这种惨烈的方式,为自己做了一个特殊的“完结”。
徐运安和马丛波分别是两起重大事故的“关键人”,无论他们应对事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他们自杀身亡都是令人痛心的悲剧,是重大事故发生后出现的“次生灾害”。按常理分析,重大事故“关键人”自杀身亡,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尽管未必要对事故承担多少直接责任,但仍然怀有深切的自责和内疚,觉得自己必须一死才能赎罪谢罪。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对自己此前的所作所为心知肚明,对自己的作为与事故之间的关系也非常清楚,知道自己必然要被严厉追责,最严重者或被罚得倾家荡产,或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渎职罪等被判处徒刑,因此他们的自杀,主要是出于逃避责任、畏惧处罚的动机。从徐运安和马丛波自杀前的言行看,两人自杀不大可能是第一种情况,而更有可能是第二种情况——自知罪责难逃而畏罪自杀。
重大事故的“关键人”自杀身亡,他们的生命已经逝去,他们对事故须承担的责任却不能随之消解,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对事故原因进行的调查,不能因为“关键人”非正常死亡而受阻或打折扣,不能让“关键人”自杀遮蔽事故的真相。在接下来的事故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过程中,特别要警惕和防范有人利用“关键人”非正常死亡,明里暗里干扰、破坏调查和追责处理工作。无论是作为证人或责任人,“关键人”非正常死亡,都会对事故调查和追责造成一定的影响,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行动力,把这种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
虽然可以相信,“关键人”非正常死亡难免使一些关键证据消失,但“关键人”不可能带走所有的关键证据,调查工作绝不能因“关键人”自我灭口而草草收兵;虽然可以相信,“关键人”应对事故承担相当的责任,但绝不允许把责任一股脑儿全部推到已经死亡的“关键人”身上,不能允许用“关键人”的非正常死亡,换来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安全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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