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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又成热点。全国政协委员沙振权建议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则建议个税以家庭为征缴单位,减轻工薪阶层负担、促进生育意愿。
正如西方谚语所说:“在这个世界上,只有死亡和税是逃不掉的。”纳税事关国计民生、关系千家万户,因此年年提,年年热,已经算是两会“常客”,近年从不缺席。
在众多讨论中,个税起征点已是老生常谈,并且每每占据舆论焦点。公众在这个问题上可谓相当“介意”——起征点越低,工薪人群从兜里掏出去的钱就越多,为此民众的诉求简单又直接:2011年确定的个税起征点也要“与时俱进”嘛,与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居民收入等相适应!
如果在现行的“收税规则”下权衡,提高个税起征点确实是减轻税负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但是回头想想,纵向梳理,之前几次个税调整重点都是提高起征点,并且每次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税负。但是,是否已经实现通过个税调节社会收入的立法初衷,公众仍有不同看法。
究其原因,还是人们所诟病的——个税约等于“工薪税”,起点低,并且征缴范围狭窄。说白了,影响个税征收公平的除了起征点这个显眼的“出头鸟”,征税范围、计税方式、税率设计等收税规则更为重要。
话分两头,再看看以家庭为单位纳税。这一话题近来存在感越来越强,尤其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很多人建议考虑不同家庭负担因素进行征税,促进生育意愿、兼顾效率公平云云。在这方面,其实国外有不少经验。比如日本的“所得税扣除制度”,抚养子女数量不同、需要赡养的老人数量不同,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有很大不同;美国则将纳税人的身份分为单身、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单独申报、户主四种类型,每种都面临不同的税额标准;而德国不仅区分单身、结婚、孩子等基本状况,更会对孩子的教育费用、家中是否有特殊支出等进行计算……
去年11月,有关部门表示个税改革方案已初具雏形,改革方向不再是简单提高起征点,而是将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考虑家庭因素或是其中的应有之义。种种迹象表明,个税改革已箭在弦上。但是不得不冷静地说,改革力度越大,其所面临的障碍和困难也就越多,比如 “家庭”这一核心概念如何界定,如何核查纳税人的实际负担,公民财产的申报与核实如何进行,是否需要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平台等等——基于现有条件,推行个税改革绝非易事,需要严格的制度设计,更要复杂的相关配套,因此应该时不我待,但也给予一定的周期,不能疾行,更不能蛮干,否则可能会造成更大的不公,引发更大的反弹。
不管怎样,个税是“分蛋糕”的大问题,讨论越来越多,舆论莫衷一是,这都是正常现象,也是必由之路。目前,既然大方向已经确定,我们期待个税改革科学设计,更多地问计于民,不断地探索调整,逐渐消除民众的税负焦虑,最终驶向制度公平,到达更好的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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