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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社会能否稳定和谐,人民能否安居乐业。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多次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明确并严格落实责任制,把确保公共安全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是贯彻落实这些要求、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举措。
《规定》的主要内容和价值就在于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责任具体化制度化,为各级党委和政府保一方平安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是明确了第一责任人。《规定》强调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这一点,抓住了“关键少数”中的关键。人们通常说,老大难,老大重视就不难。让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知道自己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要承担的责任,一定会促使他们像重视经济工作那样,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是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考核内容。《规定》从明确目标管理责任制、签订综治责任书、年终总结和工作报告、开展专项督察、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规范表彰奖励办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把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考核内容,与其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这一措施,抓住了责任制的牛鼻子,有着指挥棒的作用,如果得以落实,一定会促使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是健全了责任督导和追究机制。《规定》明确通过下抓一级的办法实行督导和追究,这就保证责任督导和追究主体有足够的权威,能解决领导责任制实施难的问题,使责任督导和追究能够落实;《规定》明确了督导的内容、方法和责任追究的六种情形,特别是责任追究明确了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等,力度较大,有震慑力。
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过去也强调过,1993年还颁布过有关文件,但原则要求多,可操作的规定少,领导责任难以真正落实。这次颁布的《规定》,在汲取过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在责任主体、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方面,大大加强和细化,可操作性明显增强。有理由相信,《规定》一定能促进领导责任制的落实。
(作者系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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