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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各部门之间形成合力非常重要。只有各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围绕一个目标形成合力了,环境公益诉讼才能高效起来
新环保法实施一年后,环境公益诉讼开始发力。环保组织自然之友有关负责人日前介绍,2016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再审申请人江苏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等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一案进行询问,并当庭裁定驳回化工公司的再审申请。至此,1.6亿“天价”环境赔偿案尘埃落定(4月11日《法制日报》)。
随着新环保法的深入实施,各地因环保而引发的公益诉讼案件逐渐增多。据中华环保联合会与自然之友联合对2015年环境公益诉讼进行的盘点称:2015年9家环保组织共提起37起环境公益诉讼,其中6起已审结。尽管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及办结的案件数量仍相对较少,但较之以往却有了明显的提升。
不过也要看到,整体而言,当前绝大多数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查办进展并不顺利。一方面,环境公益诉讼刚刚起步不久,没有多少成功的经验可供参考,具体操作中存在着一些短板和不足;另一方面,被提起公益诉讼的企业及地方百般阻挠,从各方面给公益组织施加压力,给案件的查办带来不小的难度。由此导致的结果是,某些涉嫌污染环境的企业,即便被提起公益诉讼,也因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与追责。
一面是造成环境污染的既定事实,一面是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和追责。这些企业在公众看来的确有漏网之嫌,而这既是环境污染地区的不幸,更是全社会的不幸。不仅会动摇相关方面在环境公益诉讼上的决心和信心,而且还会让更多的企业或地方心存侥幸,进而变着法地与公益诉讼组织或环保执法机关周旋,对抗公益诉讼甚至是环保执法。
由此可见,1.6亿“天价”环境赔偿案尘埃落定,其作用和意义可谓重大。首先,这让污染环境的企业得到了应有的惩处,彰显了法治的公平和公正;其次,这有利于打破一些企业在污染环境上的侥幸心理,让他们意识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敢在环境上违法,就一定会受到惩处。更为关键的是,这凸显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韧劲,坚定了一些有志于环境保护的组织机构及人士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信心和决心。从以上分析看,1.6亿“天价”环境赔偿案无异于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一大样板,为相关的公益诉讼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某些企业在公益诉讼中漏网所造成的破坏力是显而易见的。所以,绝对不能让一些污染企业漏网的情况屡屡上演,必须采取更加强力有效的措施将这一现象根除。要彻底纠正这一现象,地方政府不能护短。事实上,一些企业之所以对被提起的公益诉讼不以为然,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地方政府为其护短。因为这些企业不少都是地方的利税大户,关系着地方的经济GDP,关系着一些领导的政绩。正是因为这层关系,一些企业在污染环境时才有恃无恐,在面对公益诉讼时不以为然。所以,不让一些因环境污染被提起公益诉讼的企业漏网,地方政府必须扭转原有的思维,不为这些企业护短,让其受到法律的严惩。
要将这一现象根除,还要形成强大合力。对一些污染环境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牵扯的面非常广,比如仅取证调查一项就可能涉及很多行业、很多地区。所以,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各部门之间形成合力非常重要。只有各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围绕同一个目标形成合力了,环境公益诉讼才能变得高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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