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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范适用,对于准确定性“执行不能”,助力“执行难”的基本解决,意义重大
最高人民法院11月8日发布《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就防止各地法院为片面追求结案率而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出规定。这意味着,法院执行工作中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范适用,从此有了更为严密的制度“篱笆”(11月9日《京华时报》)。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安排。它不仅有利于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的执行上,而且也能避免部分案件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遭遇“执行不力”的责难,从而赢得公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尤其是,在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占执行案件总数40%左右的现实语境下,更有必要对一些“执行不能”的案件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这对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执行效率,正确区分法院执行中的“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确保司法权威,均有重要意义。
然而,囿于制度的不完善,司法实践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被滥用的情形。不少法院为追求结案率,往往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应对绩效考核的“法宝”,以致一些本不该终结执行程序的案件被人为地终结,这不仅无助于“执行难”的解决,反而因终结程序的滥用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受损,司法权威亦因此受到戕害。在此种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坚持源头治理思维,出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刚性制度,无疑为规范行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扎牢了制度“篱笆”,其效果自然值得期待。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滥用,主要是因为没有规范严密的制度体系,各地法院在适用过程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标准过宽、程序过于简化等问题,致使一些本不该进入程序的执行案件被当作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处理。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上述问题,亟须严密的刚性制度对其予以规范。最高法出台的《规定》,除了从程序性要件和实质性要件对其适用作了一揽子系统而严密的规定外,还对执行中的财产报告事项、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等设置了近乎苛刻的细化标准,这就扎牢了规范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制度“篱笆”,给随意适用此程序的行为套上“紧箍咒”,这显然更有利于执行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并助力“执行难”的解决。
法院执行是保障公平正义能否真正实现的最后屏障,规范适用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手段,实乃题中应有之义。也正因如此,最高法在《规定》中,还特别强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程序性终结,而非实体上的彻底终结,要求在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形时,必须无条件地依职权及时恢复执行。这样严苛的制度设计,无疑让那些以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由而怠于积极执行的行为没有了退路,债权人也不必担忧因为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而权益难以保障。因此,可以这样说,《规定》在强力规范执行行为的同时,更是为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保障夯实了制度根基。
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称“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目标的如期实现,既有赖于社会各界的合力攻坚,也有赖于法院自身执行行为的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范适用,对于准确定性“执行不能”,助力“执行难”的基本解决,意义重大。期待各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折不扣地让其落地生根,从而真正让这一制度成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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