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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法规打架”亟须总动员
冯海宁
//www.workercn.cn2016-10-18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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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是维护劳动关系、保障相关权利的基础,唯有理顺法律关系、避免法律冲突,才能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

  近日发布的《中国劳动保障发展报告(2016)》,梳理了我国劳动关系领域的法律两部,行政法规7部,部门规章15部,复函、答复139个,意见、通知等48个。然而,在上述劳动关系立法中,个别条款之间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专家建议,相关规范制定机关亟须对此进行清理(10月17日《法制日报》)。

  每周工作40小时还是44小时?恐怕很多人都遇到过这一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每周工作40小时,但根据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最长周工作时间为44小时。类似于这种“打架”现象,在劳动关系法律体系中并非个例。

  法律法规是维护劳动关系、保障相关权利的基础,唯有理顺法律关系、避免法律冲突,才能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尽管立法法规范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的关系,确立了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但从现实看,法规“打架”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带来不少麻烦。即使按照立法法确立的规则执行法律,但形式上的“打架”现象仍会对法律公信力造成一定伤害。为此,有专家梳理了我国劳动关系领域的法律法规,举例指出部分“打架”现象,并建议相关制定机关进行清理。

  要消除劳动关系领域中的法规“打架”现象,相关部门应该成立专门的清理小组,组织专人进行集中、全面、系统的清理,彻底终结“打架”现象,以维护法律统一形象。其实,与法律“打架”的某些部门规章完全是多余的,比如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等一些部门规章则作出了不一致的规定,那么,理应把这种与法律相冲突的部门规章彻底废除。而要系统清理问题法规,则需要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在笔者看来,仅终结劳动关系领域的法规“打架”是不够的,还需要终结其他领域的类似现象。比如在交通领域,关于车辆年检,《机动车登记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存在冲突。再比如,在企业并购领域,国有企业并购、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相关法律都有不同规定,互相矛盾的现象也很突出。

  不仅法律与部门规章之间存在冲突,而且国家法规与地方政策、地方与地方之间的政策规定也存在不少“打架”现象。譬如,一些地方政策与国家可再生能源法存在冲突,影响到新能源产业发展。如果说旧法规与新法律冲突是因为对旧法规清理不及时,那么地方新政策与国家法律“打架”则是权大于法。

  因此,清理各种法律、法规、政策之间的“打架”现象需要全国总动员,需要各方参与。凡是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谁的孩子谁抱走”“谁的问题谁清理”。而对于法律不完善导致的“打架”现象,应通过完善立法解决,这需要立法机关逐一审视“打架”所暴露的法律问题。另外,对于地方政策叫板法律,一定要依法问责。

  专家称,“劳动法领域的规范梳理是一项紧迫而繁重的任务”,意思是清理需要较长时间,其他领域大概也是如此。但从法规“打架”带来的种种不利影响来说,亟须早日清理和完善。对此,一方面,要动员、调动更多的力量参与清理工作;另一方面,要明确有关方面责任和时间表,限期完成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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