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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爆炸案判决凸显一个“严”字
叶 泉
//www.workercn.cn2016-11-11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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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判决的情况可以看出,此案的审理判决有两大突出的特点:一是“严”字当头;二是一个都不放过

  距离天津港爆炸案发生已有一年多的时间了,至今走在事故发生地还能清晰地看到当初爆炸留下的破坏痕迹。

  据统计,“8·12”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一声巨响,造成了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的严重后果。堪称建国以来安全生产事故之最。特别是事故又发生在天津这样一个人口密集、紧邻首都的直辖市,其社会影响尤其重大。

  面对这样一起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司法当然无法置身事外。早在去年9月,此案就已进入了司法程序。在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司法机关进行了大量而充分的调查取证工作,直到现在法院终于向社会揭开了案件判决的谜底。

  11月7日至9日,“8·12”事故相关的27件刑事案件,分别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等9家法院一审公开审理。9日,各法庭分别依法对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综合判决的情况可以看出,此案的审理判决有两大突出的特点:一是“严”字当头;二是一个都不放过。

  首先说“严”字当头。法院判决的49名被告,涉及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行贿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多项罪名,有的一个被告涉及数个不同的罪名,被判处的刑罚包括死缓、无期徒刑以及三年到十八年不等有期徒刑。有关刑法专家在解析这个判决结果时指出,“8·12”事故系列案件的判罚,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作出的“顶格”处罚。所谓“顶格”处罚,就是说判决的刑罚和刑期都是所犯罪名法律规定的最高刑。这种处罚体现了司法严惩严重安全生产事故犯罪的决心。

  其实,关于严惩,早在去年就已经可以看出苗头来了。去年9月中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的若干意见》。这是一个法院内部的文件,但却有很强的针对性。意见提出,要重点惩治发生在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以及港口、码头、人员密集场所重点部位的危害安全生产犯罪。同时还提出,要从严惩治发生在安全生产犯罪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切实加大对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惩治力度。从这两条就可以看出,今天的“顶格”判罚,不是法院一时的兴起,而是早就有预兆的。

  再说一个都不能少。安全生产事故犯罪与一般的刑事犯罪不同,它牵扯面很广。如果说2015年8月12日深夜的那一声爆炸只是事件发生的最终结果和下游反应的话,那么往上追溯起来,从企业管理、政府监管到政府审批都是事故发生的起因和上游反应。

  不可否认的是,我们以往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案件时,存在着重结果轻起因,重下游轻上游的现象。对下面处罚的很重,对上面却往往会高高举起,又轻轻放下,以致有人把某安全产生事故案件的判决结果概括为,主管领导没事,只判了几个搬运工。

  天津港爆炸案的审判,在这个问题表现出了一个都不能少的决心,上至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下至瑞海公司的普通员工以及安全评估机构的相关责任人都受到了刑事处罚。特别是评估机构的多名签字专家,均被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这也提醒这些专家们,不能仗着自己是专家权威就无所顾忌,任意胡为。正所谓话不能随便说,字不能随便签,否则该承担法律责任的时候你是逃不掉的。

  殷鉴未远,来日可追。天津港爆炸案的硝烟虽然已经散去,但它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的巨大损失至今也难以弥补。严惩肇事者,警醒后来人,是全体人民发自内心的呼声。司法机关回应人民的要求,依法从重惩处天津港爆炸案各方责任人,体现了司法机关,以问题为导向,以民意为导向,积极作为、主动作为的司法理念,也体现了司法机关以实际行动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的责任意识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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