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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志坚籍贯湖南省龙山县,自小在江苏无锡长大,属于“打工二代”。成年后,在一次施工作业中,他从五楼摔至地面,从此腿部落下病根,经鉴定为三级残疾。2013年,其在湖南老家获得了由当地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但回到无锡后凌志坚发现,尽管持有相关证件,自己却不能像无锡当地残疾人一样,享受免费乘坐公交车的待遇(3月7日《新京报》)。
按理说,残联是残疾人的“娘家人”,理应站在关爱残疾人的角度来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服务。但无锡残联的答复却令人吃惊——“公交车由地方财政补贴”,目前尚无法惠及外来务工人员,“即便是无锡市范围内的居民,若非市区户籍,即便持有残疾人证,也不能享受残疾人乘车免票待遇”。
这样的答复虽然坚决,却难经得起推敲。一方面,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并非无锡市区居民的特权,既然残疾人乘坐公交车的免费亏空由无锡地方财政补贴,最起码应该惠及无锡城乡残疾人;另一方面,凌志坚虽然是外地户口,但也一样为无锡的发展献出了自己的绵薄之力。无锡市残联和有关部门拒绝凌志坚免费乘坐公交车,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无锡的这一地方性政策,源于无锡市残联等四部门联合出台的《无锡市残疾人和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实施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为“户籍在无锡市市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经有关部门甄别符合乘车条件的残疾人”。这份实施办法充其量只能是一份“红头文件”,但正是由于“红头文件”的出台不需要经过复杂的程序,也无需备案审查,才使得它能够顺理成章地增加户籍限制,明显违反了有关残疾人保障法律法规。
如此限制户籍的规定,在目前包括无锡在内的法律法规中都找不到依据。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5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而《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51条则将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轻轨、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今年1月1日新实施的《无锡市残疾人保护条例》第50条则在省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其实增加相关手续的做法未尝不可,可以减轻司机验证残疾人证的压力,但问题在于,谁赋予了“红头文件”增加限制户籍规定的权力呢?
其实,无锡拒绝外地残疾人免费乘公交的规定,放在全国来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按理说,残疾人由于身体原因,流动性不会太大,每个地方用于外地残疾人乘车的财政资金并不多。但对于很多“不差钱”的地方政府来说,之所以不让残疾人保障政策惠及外地人,归根结底还是地方政府狭隘的政绩思维和本位主义在作祟。当务之急,还是要从更高层次的立法中,进一步明确规定残疾人保障条款的普适性,严禁本地外地区别对待,更大范围地保障残疾人出行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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