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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北京加大力度疏解非首都功能,在此背景下,高校毕业生的进京指标不断缩减。数量少了,北京户口的含金量也就高了。围绕它发生的“故事”,也相应多起来。澎湃新闻报道的一个案子让我思考:落户北京,多大的“代价”是正当的?
案子的原告名叫景天成(化名),2014年7月,他入职中国葛洲坝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协议书,表示如公司成功为其办理落户北京手续,保证在公司服务至少十年,否则,愿放弃北京户口,将户口迁至湖北宜昌。两年后的2016年,景天成向公司申请辞职,公司户籍员携带相关手续所需资料,到北京某派出所为其办理了户籍迁出手续,随后,景天成的户口落在了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景天成对葛洲坝国际工程公司和办理户口迁移的派出所分别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要求赔偿其户口迁出的损失。今年7月,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景天成不服,提出上诉,10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2014年景天成与公司签订协议书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议约定履职相关事宜,法院认为,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自愿行为,应基于合同自治原则及契约精神予以共同遵守并积极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作为成年人,景天成的确应该有诺必践,法院作出上述认定,并无不当。而对用人单位来说,户口指标的吸引力越来越大,以其做“筹码”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也是可以理解的选择。先落下户口,干上一两年,然后辞职走人,这是前些年不少毕业生的留京“套路”,用人单位对此很反感。
作为一个外地生源落户北京的“过来人”,笔者当年也有过类似经历,一家还不错的单位让签一个服务5年的协议,我放弃了。当时,在我看来,5年是一段不短的时间,不知道其间会发生什么,既然无法保证能做到不走,还是不签的好。
或许有人“夸”我:“你不能保证做到不签,挺好;景天成不能保证,也别签呀!”我得承认,当年落户北京还不像今天这么难,如果当时只有那一个选择,我可能也就签了。另外,“能不能做到”的判断,也是“此一时彼一时”,当时觉得能做到,之后又做不到了,也有可能。
做不到的原因,有的正当,家庭上的,如家庭发生变故,不能继续在某一个地方生活,工作中的,如不能发挥专长,在单位受到排挤等等;也有些理由不那么正当,比如置协议不顾,单纯为了高收入而跳槽。
景天成为何辞职,报道没提;我说这些,也并非为景天成辩护,哪怕他辞职理由有某种正当性。我只是想提醒,对一个社会来说,人才合理流动是社会充满活力的必要前提,如果人才都被“拴”在某个单位,对单位或许是好事(只是“或许”),对社会却未必。从两审判决看,法院认可景天成和单位签订的服务10年协议正当、有效,那么,如果期限是20年、30年,协议还有效吗?法院会作出不同的认定吗?
和同事讨论这一案件,有人提出:“高额违约金比用户口卡人更好。”违约金也是用人单位最常使用的制约手段之一,签协议服务多少年,未到期限离开,根据“剩余期限”长短缴纳一定数额违约金。但这种手段,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即多少违约金是正当的?太低,起不到制约的作用;太高,有违公平,之前有法院对此不予认可的判例。
说了半天,也没有得出什么结论。不过,对评论作者来说,提出了问题,他的任务就完成了。至于如何解决,实现单位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相信相关部门有足够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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