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颁布施行至今已二十余年,已难以满足当前人民群众对良好声环境的更高要求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现实需要。目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一类项目,由全国人大环资委负责牵头起草并提请审议。(见5月12日《法制日报》)
清晨的垃圾车嘶吼、午间的车水马龙、傍晚的广场舞音乐、午夜的机车轰鸣……噪声几乎一刻也不停歇,既影响人们休息,也令人烦躁、苦恼。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19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涉及噪声的举报占比为35.3%,仅次于大气污染,排第二位。此外,近年来因不堪噪声污染提起诉讼的事情也时有发生。这都说明民众的“宁静权”意识明显提高,对“耳根子清净”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
2019年12月底,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其中完善了隐私定义,将生活安宁权纳入隐私权。而“宁静权”显然属于生活安宁权的范畴,应当受到尊重、得到保护。
然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承担具体保障“宁静权”责任的法律,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责任划分不清、执法保障手段不足、处罚标准模糊等问题。比如,对噪声污染问题,生态环境、公安部门都有管理职责,有的地方还由城管行使部分噪声防治职责,在现实中很容易出现“踢皮球”和“九龙治水”现象;再如,社区、物业的生活噪声防治责任不明,不利于从源头减少噪声污染。
事实上,经过二十多年发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已经滞后于民众日益增长的“宁静需求”,也难以满足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这就导致很多人遇到噪声污染,要么束手无策地忍受,要么选择私力解决,即便一些人选择投诉举报或诉讼,也常常遇到举证难、处置时间长、程序复杂等问题。
噪声污染是健康的隐形杀手,而法律则是一道“隔音屏障”。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声环境质量标准等配套标准势在必行。呵护民众“宁静权”需要法律长出更多牙齿,立法部门应该充分调研,征集民意,像之前武装环境保护法那样武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防治责任主体,理顺防治管理体制,设计更高效的投诉举报处置体系,强化执法保障措施,赋予监管部门更丰富、更有力、更规范的干预追责手段,并通过修法增强全社会声音排放的自律意识和噪声污染防治意识。法律的“隔音”功能增强了,民众“宁静权”才能得到更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