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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道路“飙车”,危险性、违法性不言而喻。“飙车族”显然没有将此当回事。也许在他们看来,自己车技不错,又有钱,即使出事也可以用钱摆平。这样的行为,说轻了是“有钱就任性”,说重了是一些人公然挑战公共安全,为了“寻刺激”而将公众安全置于脑后。
据《中国青年报》4月14日报道,4月12日发生在北京的法拉利和兰博基尼相撞事故有新发展。4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两车驾驶者存在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违法行为,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隧道内行驶中最高时速超过每小时160公里,两位车主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刑事拘留。
所谓的追逐竞驶违法行为,通俗的说法就是不合法的“飙车”。据相关部门披露,这一事件中参与“飙车”的都是豪车,驾驶者都是年轻人、无业,受损的车辆仅维修费就高达200万元。关于车主及其家庭背景,引来诸多猜测。这一事件之所以引发社会高度关切,一是此类事件已经不是一起两起了,尽管公众一再呼吁整治城市道路“飙车”行为,但仍然有人铤而走险;二是一些有钱人一而再、再而三的疯狂行为,挑战公众的心理底线。
在城市道路“飙车”,危险性、违法性不言而喻。城市道路车辆通行密度大,一旦有人“飙车”,稍有不慎就可能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轻则损车,重则车毁人亡。但是“飙车族”显然没有将此当回事。也许在他们看来,自己车技不错,又有钱,即使出事也可以用钱摆平。这样的行为,说轻了是“有钱就任性”,说重了是一些人公然挑战公共安全,为了“寻刺激”而将公众安全置于脑后。
“飙车族”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生活方式,但有一条底线,即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能损害公众利益,不能危害公共安全。在城市公共道路上“飙车”,显然超越了底线。如果有人想体验“飙车”的刺激,可以到专门的俱乐部及赛道上去。如果有人觉得自己有钱,想做点与众不同的事“过过瘾”,方式也很多,比如学学人家盖茨,做做慈善之类。
此前对类似的“飙车”者,也有过相应的惩罚,现在看来,似乎处罚并没有使“飙车族”长记性。按照《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这种飙车案件时,适用的罪名一般有两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险驾驶罪。过去,对“飙车”行为多数按照危险驾驶罪进行处罚。现在看来,加大处罚力度,从重处罚,让“飙车族”承受不起违法的后果,才能倒逼其守法。
类似行为也给城市道路安全的管理提出了新课题。整治“飙车”,除了事后的处罚,事前的预防也很重要。比如,借助城市道路上的“电子眼”等技术设备,及时发现、锁定“飙车”者,让那些遮挡车辆号牌、利用假号牌“飙车”者,无处藏身。
“飙车”,玩命的事,我们恕不“奉陪”。只有加大处罚和预防,才能有效遏制危险的驾驶行为,才能给公众更多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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