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社评-正文
事关百姓安危的监管不能“精简”
郭振清
//www.workercn.cn2015-07-03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分享到:更多

  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既要强调“法无授权不可为”,还需强调“法定职责必须为”。对于涉及百姓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行政监管,不但不能简化、不能放松,相反,还应加大管控力度,实行全程监管、无缝监管。消防工作和建设工程领域如此,食品药品、环保、矿山等相关行业也不例外。

  7月1日《人民日报》以《消防,为何“防”不胜防》为题,报道了近日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上,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针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等问题展开讨论的情况。

  在消防安全中,“消”为末,“防”为本。而现实中,“防”却常常被忽视。许多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往往源于建设工程阶段没有做好“防”的工作,埋下了隐患。与此同时,由于一项建设工程从规划、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要经过环保、节能、消防、地震、防洪、节水、文物、交通等一连串审批,程序繁杂,有企业因此呼吁整合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消防设施验收,简化建筑工程各方主体的审批程序,以减轻建设单位和相关企业的负担。

  应该说,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审批、交叉审批,为企业减负,既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大势所趋,也是提高建设工程领域行政管理效率的举措。但鉴于建设工程领域的特殊性,鉴于这一行业所存在的若干突出问题与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直接相关,在减少和简化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审批程序及事项方面,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科学决策,慎之又慎。

  比如,建筑工程消防安全“防”的第一道关口,是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核上。而实际审图过程中,常常出现奇怪的“两套施工图”现象——一套图满足规范,为审核审查备用使用;另一套图则按照甲方的要求作为施工图。究其原因,在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常常是由建设单位通过市场委托第三方来实施,而第三方受雇于建设单位,如不配合,将面临解除合同的境地。于是出现的状况是:在建筑设计中消防疏散的宽度不够,疏散楼梯的数量不满足要求,防火分区的疏散口不规范等,这些问题看似不起眼,但一旦出现火灾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同样,在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的其他防线,如竣工验收等阶段,同样存在问题。如权力集中,故意刁难寻租,自由裁量权过大,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不严密,等等。

  显然,面对上述突出问题,仅仅依靠减少行政审批并不能解决。

  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是消防法赋予公安消防部门的重要职责。多年来,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职,严格把关,消除了一大批火灾隐患,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百姓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诚然,目前这一审核与验收制度暴露出的种种问题,迫切需要从制度设计上进行改革和完善。但制度设计的完善,对于公安消防部门而言,都需以落实消防法定监管职责为原则,以保障百姓生命财产远离火灾隐患为原则。

  中央对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有明确要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简政的同时,也不可忽视管理。既要不扰民、不烦民,也不能不负责任、没有法度。既要强调“法无授权不可为”,还需强调“法定职责必须为”。各级行政机关对于法定职责和监管范围内的事情,不能做甩手掌柜,不能坐等出了问题再亡羊补牢。尤其是对于事关广大百姓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问题,应积极作为,主动作为,防患于未然。

  生命高于一切,安全大于天。纵观世界各国,对于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核心基本权利,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无不给予最高级别的呵护和保障,对于涉及这些核心权利保护的领域和行业,也无不实行最严格的监管。

  总之,对于涉及百姓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行政监管,不但不能简化,不能放松,相反,还应加大管控力度,实行全程监管、无缝监管。消防工作和建设工程领域如此,食品药品、环保、矿山等相关行业也不例外。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