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民意与立法、法律的良性互动,我们更有可能和希望迎来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春天,更有可能进一步提高、保证立法质量,真正实现良法善治,切实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7月28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结束了为期30天的公开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显示,该草案征集意见超过13万条,关注度远高于同期征求意见的其他三部法律草案。
这个热度并不稀奇,毕竟这是一部几乎和每个人、每个家庭的钱袋子都有关的法律。综观央视、《北京日报》等媒体的报道不难发现,这些建议不仅数量大,且其中一些质量较高。首先,这些建议代表了不同群体的声音。比如,有单身族注意到“子女教育”等扣除项更偏向照顾已婚人士,认为是一种不公;有一些上有老下有小的“中间层”建议把“赡养老人和婴幼儿照顾的支出”列入扣除项。
其次,这些建议涉及个税改革的诸多方面、方向,起征点多少合适、如何调整,专项附加扣除怎么算、有哪些程序、如何证明这些支出,按家庭征收是否更合理,等等。此外,不少业内人士还提出了一些制度化的建议。比如关于起征点调整,有专家提出,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即起征点随生活基本费用及物价和消费结构的变化逐年调整,也有人建议将起征点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挂钩。
尽管有些建议可能不太成熟,最终是否会被采纳也是未知数,但必须承认,此番征求意见带动了一种全民参与讨论、建言献策的热情和氛围。这种不同想法、观点的碰撞和博弈本身也完成了一次普法。
事实上,关于个税法修改公开征求意见,人们并不陌生。该法的上一次修改是2011年,当时公开征求意见数超23万条,创人大单项立法征求意见数之最。也正是在这23万条意见的推动下,起征点由原拟定的3000元提高至3500元。2005年,同样是个税法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个税法的修改总能调动起人们参与立法、建言献策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相关立法机关也在努力尊重、回应这种关切和民意,从善如流。
从闭门立法到开门立法,再到开门立法逐步完善,这一过程见证了我国立法制度的成长、健全,乃至法治的进步。
时至今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和继续审议的法律草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已是立法“规定动作”。同时,今年1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明确,“起草部门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从“可以”征求意见到“应该”征求意见,变化体现出的是征求意见愈发“刚性”;从起草制定法律时征求意见到起草行政法规也要征求意见,范围的扩大体现出的是立法的规范意识、程序意识不断加强。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开门立法、公开征求意见,是倾听民意、汇聚民智,让法律法规更多体现人民利益、更好满足人民需要,实现民主立法的重要方式和载体;在每一部法律法规通过前,对具体条文进行更审慎的评估和推敲,让不同群体充分讨论、辩论,是立法更科学缜密,法律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更重要的是,通过民意与立法、法律的良性互动,我们更有可能和希望迎来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春天,更有可能进一步提高、保证立法质量,真正实现良法善治,切实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当然,仍须正视的是,时下的开门立法还有一些有待改进的方面,比如,是不是所有有立法权限的机关、部门都在坚决贯彻开门立法的要求?有些开门立法是否有走过场的嫌疑?是否存在规章“从天而降”,让公众措手不及的情况?对各方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依据、理由是否能作更详细的说明?
好建议促成好制度,好制度推动好治理和新发展,这是人们喜闻乐见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