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牌电热毯、中华牌香烟、天安门牌水果……目前,以我国重点文物名称命名的商品五花八门。北京市文物局相关负责人日前在与部分市人大代表座谈时透露,我国文物的知识产权保护较为薄弱,滥用文化遗产名称等问题比较普遍,相关保护法规和机制有待完善。(见11月20日《北京青年报》)
文化遗产名称滥用到什么程度?仅以上述新闻报道的“长城牌”为例,就涉及大型机械、汽车保养产品、建材产品、家用电器及食品药品类产品,不下几十种。有人可能认为,以重点文化遗产的名称作为商品名称,可以更好地弘扬历史文化,成为商品的“金字招牌”,还可以助推我们的经济发展,何乐不为?
事实上,商业领域滥用文化遗产的名称并非好事。首先,文化遗产及其名称是公共资源,不宜随便用于商业活动。其次,文化遗产及其名称具有惟一性和不可替代性,人人都“争而食之”,大用特用乃至滥用,原本珍贵的文化遗产恐怕也就不再珍贵。此外,文化遗产及其名称还是历史的见证,当它成为创造经济利益的工具后,其艺术魅力和历史价值也会大打折扣。
当下,我国一些文化遗产名称之所以会被滥用,源于文物知识产权保护较为薄弱,缺少相关法规来防止文化遗产等公共资源名称被抢注为商标,即使《商标法》也未明确规定文化遗产名称“不可以”由企业或自然人注册为商标,这使得侵害文物知识产权的情况时有发生,文化遗产名称被过度利用。
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独特文化延续和发展,就是保护我们的文化生态。当下,有必要提升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完善相关法规和机制,加强对文化遗产名称等公共资源的保护。在这方面,一些地方对一批文化遗产名称进行防御性商标注册,统一注册、规划之后,制定出规范正规的授权使用办法。这不失为一种好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