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7月13日,7个自称专业游泳队员的人,在洪峰过境的嘉陵江里体验“洪峰漂流”。岸边群众以为他们落水,报警求助。消防官兵驾驶冲锋舟沿江寻找1小时发现他们,却被拒绝救援,好不容易将他们劝上船后,两人却又跳入江中。消防队员只能在洪水里护送7人直至天黑。这段视频传上网络后,许多网友对他们的行为提出了质疑甚至谴责。
这让人想起多起驴友贸然探险被困,公安消防等部门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实施救援的案例。2010年为救援在黄山未开发区域登山探险迷路的大学生,民警张宁海还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有网友认为,类似鲁莽、任性的行为不值得救援。但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也是公安消防等机关应该履行的责任。正如《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权是人的首项权利,在未经法律程序被剥夺的前提下,任何一个生命受到威胁时,都应该得到救助。因此,无论是救助遇险驴友,还是消防官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漂流者身处危险进行救援,都是合理并且应该的行动。
这7名漂流者或许心里觉得委屈:我们与冒失的驴友不同,有专业的着装,选择了避开漩涡的水域,事实证明我们也能对自己的安全负责,何错之有?
这涉及学者们长期争论的一个话题:个人权利的边界在哪里?
包括7名漂流者在内的部分人或许会认为,生命是我自己的,我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在不伤害、妨碍其他人的情况下,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这个观点听起来很酷,但若放置于社会运行层面来看,局限性就会显现。比如,在企业招聘涉性别或学历歧视等情形中,企业认为自己有设置招聘条件和门槛的自由等,这类一味强调自由、忽视约束的情况,最终开出的是恶之花。
一边认为探险是自己的权利,一边因为责任而不得不采取行动进行救援,最后还造成公共资源浪费甚至人员牺牲的结果。如何解决这类“我有权利做什么”的问题,哲学家康德提出,要考察行动的动机。简单来说,只有当人们出于义务动机而非为了获得利益或好处行动时,这样的行动才有意义,也才应该去做。由此推断,漂流者为了满足自身爱好,而做出危险行为,确实是不应该的。
要求人们在每次行动前自觉地反省动机不现实。正因此,社会中才有了规则和法律。无论是遇险驴友还是自认专业的漂流者,都犯了破坏或无视规则的错误。许多景区明文规定,未经开发区域或危险地带不得擅入,有特殊探险需求需按要求登记;洪峰过境前,嘉陵江边也有“禁止靠近”等标识——这些就是规则,无论是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逾越。
虽然救助生命是不容推卸的责任,但当有人以生命挑战规则时,相应的惩处措施也十分必要。在有的国家,对“疏忽或刻意违规者”收取救援费用已经被写入法律;今年起,我国黄山等风景区也开始对违规驴友遇险实行有偿救援。希望这样的举措,能让渴望冒险的人在行动之前,心中多掂量掂量规则的重量和思考个人权利的边界。否则,他们可能怎么也无法理解,为什么对泰国少年足球队的救援感动了无数人,但自己“成功”的洪峰漂流却无人喝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