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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琳:司改去行政化,“分类管人”是起点
//www.workercn.cn2014-06-18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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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法官、检察官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中央日前决定,就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4项改革,在上海、广东等6省市先行试点。

    司法改革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就已启动。二十多年来的司法改革实践,本不缺导向。肖扬任最高法院院长时,就为司法改革设定了“去行政化”、“去地方化”和“去(法官职业)大众化”这三大目标。从导向上说,不可谓不清晰。

    但回顾这段司法改革史,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实质性改革举措,只有司法考试一项。被誉为“中国第一(难)考”的司法考试,对推进中国司法官员的精英化和职业化,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但无论是法院系统,还是检察系统,在“去行政化”和“去地方化”上,均显得步履蹒跚。这大概就是中国司法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之所在。

    司法“去行政化”和司法“去地方化”作为司法改革的重点,自不待言。司法权,是不同行政权的独立权属,对司法的管理理当尊重司法规律。中国又是个格外强调法制统一的成文法国家,司法权向来被认为应归属于中央事权,赋予司法机关以充分的制度保障才能使之免受地方的不当干扰。作为改革重点的这些逻辑推演,在最近的十几年间,经由媒体和学者的不懈言说,已为民众所广为接受。

    但这些改革重点又不是司法机关所能单方推动的。司法“去行政化”涉及到司法权、行政权与立法权之间的调整,司法“去地方化”涉及到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的博弈,没有更高权力机构的统一协调,单凭舆论或司法机关一厢情愿地鼓与呼,注定收效甚微。

    当司法体制改革被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应然内容,当“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变身成了“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司法改革的步伐骤然提速。此番中央确定司法改革的七大政策导向,相比起以往的“三去”说,显得更具体、更有针对性,因而也更让人期待。

    我是10年前离开司法系统的,那之前在地市和省两级检察机关待了8年。我曾是本省最年轻的检察官,但在我的检察生涯里,大部分时间从事的工作与法律无关,也与检察无关。直到现在,一个基层院,可能还有一半以上的人员都不在司法业务岗位上。省级法检机关非业务部门和非办案一线人员的比例还要更高。高度行政化的科层制结构也衍生出种种司法怪现状,成为各界批评的靶子。

    建立司法官员额制和分类管理制、让司法官区别于公务员,这曾是我这样的“前司法人员”的梦想,但我希望这些都能在当下这一代司法人员身上成为现实。改革通常都是由易到难,但司法改革到了体制改革的层面,已无易事。司改必须从直面难点向攻克难点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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