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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予以授权,意味着中国的司法改革已然走出了之前由一些地方和部门各自为政、单兵突进的无序状态。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传出消息,中国拟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提请审议该司改试点的“草案”时解释称,中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刑事犯罪呈高发态势。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分配,是当前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事实上,在全国人大进行顶层设计前,基层司法机关在刑事速裁上的司法实验早已有之。2002年4月,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借用“辩诉交易”制度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整个庭审只用了25分钟。此例后被媒体称为“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但由于“辩诉交易”在中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一基层实验并未获得司法高层的认同。
反对“辩诉交易”的声音一直存在,不仅仅因为“辩诉交易”是美国的制度,而是因为“辩诉交易”在加快审结刑事案件的同时,也部分伤害了公正。就连在“辩诉交易”应用最广泛的美国,这一制度也曾争议激烈。但在“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指导下,辩诉交易最终在美国刑事司法中站稳脚跟。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首席大法官博格的话说,美国现行的刑事司法体系“是基于百分之九十的被告会同意接受辩诉交易,只留下百分之十左右的案件进入审判”为前提。
中国当然不能接受这种“正义掮客的作为”。所以2008年检察机关启动“认罪轻案程序”试点时,从名称上已经看不到“辩诉交易”的标签。那次以中国检察官协会的名义进行的司改试点,在全国8个基层检察院铺开。让改革试点在一家“协会”的主导下进行,很明显是为了规避法律尚未修改的现实,而将之作为一种理论探讨,先期积累经验。这也是多年来司法改革所面临的窘境:既是改革,就是要改旧立新,这必然会逾越现行法。而法治又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在现行法框架内准确适用法律——作为成文法国家中的法官并无造法义务。
两高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予以授权,以“法”的形式规范试点并固定试点的成果,是必要的一步,也是可贵的一步。这意味着中国的司法改革已然走出了之前由一些地方和部门各自为政、单兵突进的无序状态。
此外,尽管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地位,但也无法否认司法效率的独立价值。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资源毕竟有限,人在特定时空的认知同样有限,刑事案件不能久拖不结。尤其对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来说,刑事案件的结案压力一直压在司法机关头上。客观条件决定了无法对所有案件都适用冗长和繁复的程序,一些被告人已认罪的轻罪案件(如醉驾等)也没必要让庭审持续太长时间。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走向仍离不开“公正优先、兼顾效率”这一原则的指导。如何一方面大幅度提高司法效率,一方面最大限度保证司法公正,将是这次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的实践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