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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面律令再严苛,也不如一次次现实的惩戒性严格执法。所以,审计“三公”也好,禁新修接待性馆所也罢,纸面走向现实,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才是律法应有之义。
昨儿公开征求意见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建设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进行维修改造。
《条例》,当然是针对现行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简称《暂行条例》)而增加完善的。虽名义上是公开征求意见,但囿于专业性和迫于生计压力,对这类满篇枯燥无趣,更无任何阅读快感的行政公文,普罗大众多是毫无兴趣的。除了事涉的相关单位及媒体,普通网友最多瞟一眼标题。
而若光从“拟禁以任何名义建具接待功能场所”来看,一般人最可能的第一印象是,这绝对大好事。是否意味《条例》施行后,就将禁止新修任何政府性质楼台馆所?大兴土木、劳民伤财的面子工程,都能就此禁绝,数以亿万计民脂民膏也将就此节约?当然不是。否则哪需国务院发文,直接一纸禁令,立法禁绝,岂不一劳永逸?
其实如愿意对比其他报道,就一目了然,比如“国务院拟规定楼堂馆所不得配建大型广场和公园”,即新建新修场馆要遵循朴素、节能、环保原则,不得定位为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搞豪华装修,内装应简洁朴素,不配建大型广场、公园和大型景观等。
把相关报道综合拼接,或直接登录官网看全文就会发现《条例》只是针对《暂行条例》又打了些制度补丁。所谓禁新修的只是公款吃喝、餐饮培训接待类场馆。也就是小修小补,如“重新界定楼堂馆所范围;进一步明确资金来源;强化审批程序要求;对项目建设进行全程规范;完善管理规定……”
其实《暂行条例》对此并非完全空白,之所以楼堂馆所、“三公”消费超标,不是无法可依,只是违规成惯性,追责总乏力。长此以往,相关违法违规冲动就难遏止。新《条例》就算条条设限处处设防,纸面上措辞再万无一失,实际中执法却付之阙如,那到头来还是口头热闹,如镜花水月,徒具观赏价值。比如,前不久深圳某单位名下所谓培训中心被爆实为别墅林立的海滨度假村,事后不也没见多凌厉责惩吗?
既说到“三公”,请看新闻“审计署:去年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同比降22.93%”,乍看利好,同一新闻,再看不同横切面:“14中央部门出国费超支3229万,发改委转嫁‘157万’”,“审计首点名三公违规部委,涉近20个部委;13部门单位不当牟利30亿”。你瞧,细看也不都尽如人意。
纸面律令再严苛,也不如一次次现实的惩戒性严格执法。所以,审计“三公”也好,禁新修接待性馆所也罢,纸面走向现实,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才是律法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