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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祁门县公安局民警朱璘因参加公务接待喝酒致死,事后,公安局以“因公牺牲”的名义向其家属作出赔偿,并要求其父母明确放弃对县公安局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偿权利,不签承诺书就不予赔偿……在死者家属的强烈质疑之下,今年初发生在祁门县的一起民警“喝酒死”事件浮出水面。(8月7日《新华每日电讯》)
这不是第一起喝酒“因公牺牲”事件,也很难说是最后一次。另外,以前媒体曝光的奇怪的“因公牺牲”还有午休如厕死、打高尔夫球死等,仿佛“因公牺牲”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装多了,问题也就来了:“因公牺牲”的界限究竟在哪?
“因公”从字面上来理解,得是为“公”而不是为“私”,或者说,是为公众谋求利益的公事;“牺牲”的解释为“舍弃”,特指为正义事业舍弃生命。连起来的意思是,为公家的利益舍弃了自己的生命。再回到接待喝酒死这件事上来,首先,喝酒是为接待,接待是为工作,看似为公事,但是不是不喝酒就不能工作呢?难道为了工作就必须得喝酒死?若如此,那又把“反四风”规定放在何处?在中央“八项规定”中,明确有“不安排宴请”的字眼。8人共饮白酒6瓶、啤酒11瓶,明显用餐超标,作陪人数超标,这不是已经违反了“八项规定”么?另外,这个过程中是否存在为了工作而舍弃生命这样壮烈的抉择?如果醉死根本就是一种意外,从始至终又哪来主观上的“为公家利益舍弃生命”?何况事后还要从纳税人的腰包里掏钱赔偿,又为公众谋了什么利益了?
既不符合“因公牺牲”的定义,更不符合中央“八项规定”,这样的一次接待喝酒死事件,却被当地公安局按照高标准来赔偿130万元,令人吃惊!其中掺杂的“不签承诺书就不予赔偿”的霸气,更是将这件事涂抹得面目全非。其中透出的意图无非是卸责,希望家属不再找麻烦。至于赔的钱,无论多少,反正不是自己掏腰包,用的是纳税人的钱。可这是对谁负责?对死者、对家属,还是对公众?或者可以看成是因为违纪违规心虚,想拿钱消灾?
当“因公牺牲”成了一种息事宁人的理由、一种福利,我们该用制度厘清——什么叫“因公牺牲”。目前能得知的仅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需经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和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按照规定发给《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也就是说,话语权不在公众而在相关部门。至于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什么标准来发,发放多少,在一些地方也有很大随意性。事实多次提醒我们,没有监督,不公开、不透明,随之而来的可能就是暗箱操作甚至腐败。
当“因公牺牲”成了一个什么都能往里装的筐,其中夹杂的利益纠葛令这个原本光荣的词眼蒙尘。回顾历史上那些浴血奋斗的战士、为国为民牺牲的勇士,抛头颅、洒热血谱写出的这几个大字,如今却被形形色色、牵强附会的理由染黑,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要让这几个大字重放光芒,就必须从厘清一个问题开始:什么叫做“因公牺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