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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想斌:监外执行制度补漏须综合入手
//www.workercn.cn2014-12-12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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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监外执行制度,公开是为了方便监督,监督是为了防范和纠正错误做法,惩戒违法者。有公开、有监督、有问责,如此,像李宏亮这样的罪犯才不至于逍遥法外。

  在陕西华阴身负命案的罪犯李宏亮因参与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然而在服刑期间他却自由出入公共场合,并再次参与杀人。

  尽管事隔两年,但公众对这样怪异事情的质疑从未停息。

  昨日媒体曝光,罪犯李宏亮逃脱法律制裁的背后,是审判法官违法办理监外执行、拒不收监犯人。

  一个叫李宏的法院审判长,在缺乏监外执行的必需手续和材料证明的情况下,越过司法程序为罪犯李宏亮办理了因病暂予监外执行。

  法官知法犯法、利用职权搞司法腐败并非个案。仅在陕西,“三类罪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108名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就有40名不符合条件,占比37%。放眼全国,类似的事情也多有发生,原本体现司法人性关怀的监外执行,怎么成了高墙下的特权通道?

  这当中,既有司法人员的权力寻租,也有制度本身的漏洞。1990年开始实施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已跟不上现实,其中严重疾病的标准由法院自行确定的条款,给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司法机关之间配合衔接不到位,监管对象住所地派出所和原刑罚执行机关相互推诿,以至于坊间认为监外执行就等于重获自由,等等。

  针对上述问题,今年1月,司法部要求进一步完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依法公开制度;2月,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11月,司法部、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力求从制度上完善和修补监外执行漏洞。

  因此,制度补漏必须站在更高视野,加强构建监外执行的监督模式。这除了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在监外执行期间相互密切的衔接外,建立暂予中止执行制度,为监外执行制度打上“补丁”,也非常有必要。

  此外,对违规办理监外执行的司法人员,也应严格追究责任。今年3月,司法部就从严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做了七项具体部署,其中要求对相关案件“倒查三年”。其后,虽然有地方发布了不规范监外执行的统计数据,但追究责任人的消息比较罕见。如果有责不究,违法成本低甚至零成本,公开透明又有什么用?比如,对于保外就医所需的医院证明,尽管有人作假,但因尚无相关法律规定,造假者不会受到司法追究。据报道,广东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为保外就医,给医生红包,让其做虚假鉴定,两名造假者至今未受司法追究,仍在正常行医。

  完善监外执行制度,不能止于公开监外执行决定书。公开是为了方便监督,监督是为了防范和纠正错误做法,惩戒违法者。有公开、有监督、有问责,如此,像李宏亮这样的罪犯才不至于逍遥法外,更没有机会进行二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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