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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涛:把处置涉案财物的权力关进“笼子”里
杨 涛
//www.workercn.cn2015-03-04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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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要求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改革创新与于法有据相统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适应司法办案需要相统一的原则,健全处置涉案财物的程序、制度和机制(3月3日《人民日报》)。

  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公安司法机关对其涉案财物进行冻结、扣押、查封,刑事诉讼的需要。但是,一些地方的权力之手却没有遵守法律的规定,要么超范围查封、扣押,要么对不涉案财产不退还,甚至个人或者小集体侵吞涉案财物,涉案财物成为他们眼中的“唐僧肉”,谁想吃就咬上几口。

  规范处置涉案财物的措施,之前各层级、各部门的规定已有不少,但由中办、国办牵头出台相应意见,却是头一次。《意见》出台有深刻的背景,一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作出重大部署,推进“依法治国”成为全社会共识,而规范涉案财物的处置是“依法治国”中的一环;二是,目前整体经济形势面临着困难,中低速增长成为“新常态”的背景下,规范涉案财物处置,防止干扰企业正常运转显得更加突出。因此,《意见》的出台,将处置涉案财物的权力之手关进“笼子”里,具有积极的法治意义。

  首先,对与涉案财物无关的财物严禁处置,保留必备的生活财物等措施,是对经济发展和民生的保障。《意见》指出,“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这一措施有助减少对涉案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防止对经济发展造成损害;“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都应当及时返还”,这些规定是对“以人为本”的精神的贯彻,有利于保障相关人员的生计,避免危害社会稳定。

  其次,对涉案财物建立多项监督和制约措施,有利于保障涉案财物公平、公正和依法得到处置,防范涉案财物成为小集体和个人的“唐僧肉”。其一是要求建立内部监督制度,规定政法机关指定本机关的一个部门或者专职人员统一保管涉案财物,严禁由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自行保管;其二,建立外部监督制度,要求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财物清单及时录入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再次,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建立救济机制,有利于财物所有人行使自己的权利。《意见》要求政法机关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复议、申诉、投诉或者举报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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