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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江西九江修水县法院在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中,扣押了被告方一辆路虎越野车。近日,当事一方发帖称,这辆至今仍遭扣押的路虎,自2014年1月2日起到11月28日,竟出现多达24条违章记录。1月8日上午,记者从九江市中院获悉,经初步调查,此案承办法官违规将路虎车交由原告法人代表曾某维修,且没有及时收回封存,造成原告擅自使用并多次违章。(1月8日《新京报》)
就在前一天,修水县法院院长还在辩称:“违章有可能是车辆送出去维修导致。”此回应旋即遭来网友质疑:好好的被扣押车辆缘何需要维修,又怎能解释跨度近一年的20多条违章记录?在舆论的追问下,事件很快有了转折。修水县法院确认此案承办法官存在违规,纪委部门已介入调查,将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责令相关人员承担损失。
不过,事件的反思并不能就此画上句号。据介绍,当事方是在意外查阅到违章记录后,才发现遭法院扣押的这辆路虎车竟然出现使用轨迹。换言之,如果相关人员在擅自使用过程中遵守交通规则,没有违章行为,恐怕当事方至今还蒙在鼓里。退一步讲,即使有违章记录,如果不是20多条而是一两条,“违章是车辆送出去维修导致”的谎言也就显得合乎情理,得以蒙混过关。因此,我们不禁要追问一句,扣押财产的安全何以安放?
法院在审理案件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会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不过,在执行判决前,这些财产仍属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有义务避免其毁损、灭失。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不得挪用”的法律规定,显然不足以树立司法部门对于扣押财产的敬畏,付诸以“妥善保管”行动。在实践中,使用这些财物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对扣押的涉案财物管理不善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本案中,当事方曾书面告知修水县法院扣押车辆遭擅用,但未获法院回应。甚至,在网帖投诉引发媒体曝光后,法院作出的第一反应不是调查处理,而是百般狡辩,掩饰真相。再者,尽管法律赋予了公民申诉控告的权利,但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外人很难知道法院有没有动了自己的扣押财产。毕竟,不是每一次都有违章记录这样的意外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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