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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正在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总结立法法施行以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实践经验,适时修改立法法,其完善法律体系顶层设计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我国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立法权如何划分,是规范立法行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关键。细观此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立法权限的“收”和“放”成为浓墨重彩的一笔。
收得怎样,放又为何?先看“收”,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事项的法律草案可由全国人大有关机构组织起草,这些都是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重点内容。立法是我国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收回原本就属于立法机关的权力,让立法机关在立法行为中起主导作用,这是当代法治国家的通行之道,也是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当前,行政部门在法律制定过程中仍有着相当大的影响。行政部门主导立法权,虽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但也存在不少弊端。比如,行政部门起草法律,不可避免会将部门利益法律化,忽视公民权利保护,也易导致实际执法中部门之间相互“扯皮”、“打架”。再如,一些地方政府随意发布“红头文件”,限制公民权利特别是人身、财产权利,更是违反立法法的行为。可见,“收”就是通过法律的绳索束紧权力的笼子,让权力不再任性。
再看“放”。当前,我国正全面深化改革,诸多改革试点相继推出,同时经济社会仍处在中高速发展阶段,法律固有的滞后性表现得愈加明显。通过“放”,将部分立法权限授予有关地方,是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如草案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在部分地方暂停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有利于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当然,这种“放”并不是“任性地放”,基于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必然会对授权附加很多限制条件。比如,草案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但同时也将立法权限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确保地方立法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不偏离法治的轨道。
法谚有云:立良法于天下者,则天下治。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我们有理由期待,此次立法法的修改,将切实提高我国的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让法律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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