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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恒顺:司法体制改革需凝聚更多共识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思考(二)
朱恒顺
//www.workercn.cn2015-04-22来源: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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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法治建设的关键点和切入口,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深水区”改革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告别了以往单纯的“庭审改革”、“检察改革”等单兵突进式改革,多数改革都开始涉及复杂的利益关系,冲击传统的思维模式。虽然社会各界对改革必要性的认识在统一,但对如何改革的具体内容甚至程序、步骤等的分歧却可能越来越多,一项在某一部门、一些人看来属于常识性的改革措施,可能会在实践中引发异议甚至广泛质疑。

  以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为例。为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去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决定在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有广泛共识的,但是,对于是否应当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在哪里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应当对哪一级人大负责、知识产权法院法院如何产生等却有较多的争议。

  比如,有的人提出,目前全国每年知识产权案件不到9万件,其中7万多件是专业性不强、可以由一般基层法院审理的著作权和商标权案件,专业性强、适宜在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的案件只有不足1万件,而且分布于全国各地。鉴于目前许多基层法院每年都审理上万件案件,通过加强相关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建设就可以实现目标,而没有必要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如果要设立,可能设立专门受理上诉案件的高级法院级别的知识产权法院,更有实践意义。

  再以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为例。有一种观点认为,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可以方便当事人打官司,也有助于遏制地方保护。但也有观点认为,设立巡回法庭意义不大,不仅不能遏制地方保护,也不利于最高法院内部审判资源的合理利用,最后的结果可能只是增加了机构和人员编制,等等。

  上述的争议和分歧并不是个案,在推行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司法人员员额制、刑事案件速裁试点等改革时都存在。改革有争议和分歧本属正常,但是,有时候,这些异议、质疑经过舆论发酵后,有可能会极大地延缓改革的步伐,甚至撕裂改革的共识。因此,在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凝聚共识,弥合分歧,从而为改革创造更好的环境。

  为在改革中更好地凝聚共识,首先可以考虑改变“大一统”的改革模式,试行改革方案多元化。在坚持顶层设计、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在设计具体的改革方案特别是试点方案时,可以考虑根据各方比较集中的意见,设计两种甚至多种模式,在不同地区试点,并将其效果相互权衡、比较,进而找出最科学的改革方案。

  以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为例,财和物的管理权力到底是由高级法院直接行使,还是成立专门的法院管理局行使,抑或是由省级党委政法委成立协调机构来行使,是有多种意见的。我们可以据此设计不同的试点方案,在不同地区试点,通过试点再确定最后的改革方案。在人大监督方面,也可以设计多种试点方案,了解不同监督模式的效果。

  其次,要让试点过程接受社会监督。改革既然有争议,就要通过实际的效果来消除争议。确定改革试点方案后,试点单位和主管部门在试点过程中,应当积极公开试点开展情况及实践效果,回应各界关切。比如,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和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应当及时公开案件受理情况、审理情况、以及是否提高了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试点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变化等情况,通过这些过程和细节的公开,或许共识就会逐渐形成。

  再次,要及时将试点结果和评估结果等全面公开。有些改革试点,比如刑事案件速裁试点改革、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等,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明确了试点时限或者报告试点情况的时限,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要求,按时提交试点情况报告,不仅要报告成绩,还要报告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可以依照职权,适时开展专题调研,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试点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且将调研情况或者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试点情况。

  还需强调的是,科学合理的程序设计,也是凝聚共识、减少分歧的重要途径。我们在设计和实施具体的改革方案时,不仅要扩大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更要将方案的设计和实施过程纳入法定的程序化轨道,依照法定的、公众认可的程序来制定方案、实施方案,并依据法定的程序来纠正偏差。在这个意义上,在全面推进司法改革之际,国家相关立法也应当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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