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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勋:权力下放必须有法可依
刘勋
//www.workercn.cn2015-05-13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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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改革都必须以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来推进,具体的改革措施必须有法可依,这应是所有改革者必须遵循的基本理念和基本方法。

  在中央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多地推行“强镇扩权”试点,权力往基层下放的力度很大,但有的地方在接收过程中,出现了权力“断链”问题。记者在山西省晋城市巴公镇采访了解到,自2013年被划为全省转型综改扩权强镇试点以来,先后有市、县两级10个部门的54项权力下放到该镇,但由于承接不了,其中44项权力被闲置,不但没有激发出应有活力,反而造成了不少管理“盲区”,导致工作混乱,引发群众不满(5月12日半月谈网)。

  中央力推简政放权的目的是为提高行政效率,激发行政活力,最终实现行政权力的高效合理运行。但是,任何改革都必须有法可依,这也是简政放权改革举措最基本的原则,如果权力下放脱离法治的轨道就会成为推卸责任、降低行政风险的手段,甚至导致行政权力行使的混乱与无序,让改革走向歧途,背离简政放权改革政策的设计初衷。报道显示,晋城市、泽州县先后将市县两级发改、土地、规划、财政、安监等10部门6大类54项权力下放到巴公镇,但巴公镇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而且上级政府很少给予指导,导致镇政府难以承接被下放的权力,有些权力甚至处于断链状态导致群众、企业办事无门。

  法律赋予政府的行政权力,在很多法律法规中县级政府通常为最低一级权力行使部门,例如土地管理法就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如果将上级政府的这项权力下放给镇政府就明显违法,镇政府若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确认就是违法行政行为。住建部门也将所有权力下放给巴公镇,巴公镇则在所有能推向市场的环节,都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来做,但住建部门认为是违法的。由此可见,没有法律依据的权力下放导致接收权力的镇政府“处处违法”,造成行政权力行使的极度混乱,并恶化了地方的投资环境、激化了镇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矛盾,严重背离简政放权改革举措的真实目的。

  任何改革都必须以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来推进,具体的改革措施必须有法可依,这应是所有改革者必须遵循的基本理念和基本方法。以法治思维推进改革就是要着眼改革能否发挥实际效应,要尊重客观规律、创造适应改革的环境,特别是要夯实承载改革任务的人才人力、物质保障等资源基础,权力下放的同时也要做到人才人力、物质保障等资源的下放,上级行政单位也要制定出台配套政策并强化监督指导,否则就是对权力下放的不负责任,就是将下放权力视为推责任、卸担子。以法治的方式来推进改革就是要以“法无授权不可为”标准来行动,任何改革举措都应该把守法作为基本的行动指南、不可触碰的红线,法治建立的社会秩序会因依法改革变得更加合理,同样会因为改革违法发生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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