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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贪贿犯罪死刑,是一种潜在震慑,在反腐倡廉的关键节点上十分必要。而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是减少贪贿犯罪的最好路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10日透露,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打算一次再取消9个死刑,但是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没有取消,相反,还将加大对贪贿的处罚力度。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这是死刑废除论者常常援引的贝卡利亚的一句名言。法学史上这一著名论断在贝卡利亚所生活的那个特定时段的意大利,或许适用。但对于当下的中国,腐败禁而未绝,一方面是有些领域、有些位置上的公权力还没有被关进笼子里;另一方面,也在于对贪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仍失之于轻,失之于软。因此,推进现代刑事法治建设,刑罚的严厉和刑罚的不可避免其实缺一不可。刑罚的不可避免强调刑罚的确定性及公平性,而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行为相适应。
对于目前尚留存的死刑个罪来说,死刑总是最后的、同时也是最严厉的罚责,它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指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的情形。一个初犯的贪贿官员,涉案金额不多、影响不大,和一个累犯的贪贿官员,涉案金额以亿元计、对一地的官场风气影响极坏,在刑罚的选择上当然应区别对待。保留贪贿犯罪死刑,是一种潜在震慑,在反腐倡廉的关键节点上十分必要。
就如刑罚的严厉与刑罚的不可避免,本应同时存在一样;防止贪贿的制度建设和保留贪贿犯罪死刑也不是一道“二选一”的单选题。一些论者以前者来否定后者,缺乏逻辑关联。保留贪贿犯罪死刑对加快预防贪贿腐败的制度建设,将起到督促和警醒的作用。相反,废除贪贿犯罪死刑,预防贪贿腐败的制度建设也未必就能迅速铺开。而把权力关进笼子里,以严密的廉政制度阻塞贪贿犯罪的空间,是减少贪贿犯罪的最好路径。让贪贿犯罪逐渐减少,死刑自然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本报特约评论员 王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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