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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控辩失衡的校正还得从检察机关内部的职能分立开始。以具体的制度改进去强化“控辩平衡”,较之个案的纠正无疑更让人期待。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披露,2013年至今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律师控告办案机关阻碍行使诉讼权利案件4109件,通知有关办案机关纠正3372件。这一数据大致反映了流传于法律实务圈内的“律师会见难”“律师阅卷难”等司法顽疾。而在这些“通知纠正”数字之外,还有多少未进入检察监督视野的阻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个案,目前尚难以精确统计。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国家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诉讼的当事人。由于法律行当的专业壁垒,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对抗常常发生在代表国家的检察官和代表被追诉人的辩护律师之间。对于被追诉人来说,他们通常人身自由受限,或缺乏足够的法律素养,因此难以有效为自己辩护,这也决定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特殊地位。一方面,律师通过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使其免受非法侵害,或在遭受侵害后能及时得到法律的救济;另一方面,律师职能的充分发挥,也成为约束公安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和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必备条件。
由于深受国家本位主义的影响,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一度过于注重对犯罪的追究和惩罚,而轻视对被追诉人人权的保障。刑辩律师这一职业长期处于极为尴尬的境地。一些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在实践中也难以得到应有的保障,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诸多怪现状屡清不止。
据最高检披露,2014年底以来,各地检察机关集中开展了涉及律师权利保障方面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这样的专项整治,传递出最高检察机关在有效维护律师权利上的姿态与决心。它无疑是必要的,也是应该坚持的。
但作为办案机关的检察机关也可能阻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依赖检察机关的自我约束来强化对律师权利的保障,本身就意味着控辩双方的不平等。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控方在诉讼资源的配置上有国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后盾,而被告人及其律师则只能依靠微弱的个人力量来行使其权利。这种力量的失衡直接影响到控辩双方调查取证的能力,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诉讼的走向。如果不通过某种平衡机制加以校正,公正便无以彰显。
基于宪法对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对控辩失衡的校正还得从检察机关内部的职能分立开始。一个颇值得关注的消息是,最高检已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部署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构建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法律文书公开、辩护与代理预约、重要案件信息公开等四大平台。各地检察机关也转变原来的自侦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多头接待律师的模式,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归口对外接待,以“行使权利找案管”的一站式服务模式保障律师权利。以具体的制度改进去强化“控辩平衡”,较之个案的纠正无疑更让人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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