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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琳:反家暴立法利于司法有效介入家暴
//www.workercn.cn2015-08-26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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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家暴并不是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哪一家的事,而是包括行政、司法和家庭、校园、企业、社区等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预防和治理家暴也理应在行政、司法和社会这三个维度全面铺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24日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草案共5章35条,对反家暴的原则、责任主体、预防和调解、人身安全保护令、家暴处置和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从之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到,已在一些地区试行的告诫书、人身保护令等制度得到了进一步规范。

  在这个“立法艰难”的时代,不少法案从动议到审议动辄十余年,甚至更长时间。而“反家暴法”3年前才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备立法项目,此番首次审议结果如何还未可知,但它从预备立法到法案起草、公开征集意见,再到首次上会审议的迅速推进,似乎表明各界对反家暴不乏共识。

  有媒体特意挑出“家暴情节较重的将追刑责”作为报道的题眼,这无疑是个误导。因为在反家暴领域并不是没有法,只是法出多门,缺乏一部专门的“反家暴法”而已。且“反家暴法”并不是刑法,甚至也不属于广义的刑事法律,在没有“反家暴法”时,家暴情节较重的一样可以追刑责。因为现行刑法中可以关联“反家暴”的个罪并不少。

  除了宪法和刑法,与反家暴相关的法律条文还散见在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国家法之中。但是,当受害人遭遇家庭暴力想要寻求法律保护和司法救济时,还是常常会感到“法到用时方恨少”。这也为“反家暴法”的出台提供了必要性依据。借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宋秀岩在作草案说明时的表述,制定专门的“反家暴法”是“为了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反家暴并不是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哪一家的事,而是包括行政、司法和家庭、校园、企业、社区等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预防和治理家暴也理应在行政、司法和社会这三个维度全面铺开。而对于已经发生的家庭暴力,关键还在司法维度。在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里,“清官难理家务事”的观念仍颇为普遍。周遭的家庭暴力似乎长期发生在“家”里。知情人的报案,也常被执法者和司法工作者以“人家的家事”为由轻描淡写地拒斥。

  从历史的视野来看,中国作为一个古老的亲权国家,在面对个人本位的现代法治时,出现些许不适实为正常的社会反馈。“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跨越注定不会在短时间内完成。但法律理当承担这一观念变革的历史使命与责任:作为社会结构基本组成细胞的家庭,与个人的合法权益并不冲突。执法者与司法人员基于人权保障而对家庭暴力进行“强制性干预”,是现代社会的必需。当然,司法干预也应立足于家庭纠纷的有效解决,防止“好心办坏事”,酿成更大的悲剧。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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