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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 予:追责“红头文件”为权力设定“门槛”
//www.workercn.cn2015-09-04来源: 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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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新闻通报会上获悉,《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昨起施行,《办法》提出,对违法、不当规范性文件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要严格追究制定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红头文件一般指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因带有红字“台头”并加盖红色印章而得名。然而,近年来,一些饱受争议的红头文件屡被曝光:红头文件“卖水泥”、 红头文件“抽烟计划”、“红头劝捐”、 关于城区买房达25万元子女中考加分的政策文件……无奇不有,变相成为糟践“红头文件”的荒唐蓝本。

  究其原因,这些红头文件之所以如此“任性”,归根结底还是人治的思维在作祟。一些政府机构将公权当成了部门领导的私权,将下达工作要求的渠道当成了传递个人好恶的渠道。追责“红头文件”,无疑为权力设定“门槛”。

  按说,既然是“红头文件”就当“身正头红”,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人民群众的诉求和权益。但在现实操作中,“红头文件”往往成为乱行政的代名词。原本作为法律、法规、规章之外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管理办法的红头文件,却常常成为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和部门利益制度化的反面榜样,更是“超长服役”。其根本原因在于内部监管失控,外部审查的缺位。因为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红头文件”作为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更在事实上阻断了公众制度化监督“红头文件”的途径。

  如今甘肃实施“红头文件”损害公民利益倒查追责,是针对“红头文件”过多过滥的利益本源长效祛疴,是用法律“绳索”束住政府权力的“印章”,做到权由法授、权责法定、依法行文,从而严防“红头文件”越权代法及部门利益法治化。

  透过“红头文件”,民众不仅能看到政府部门的执政理念,更能凸显各级地方政府服务于社会的公共形象。因此,追责“红头文件”的正当与否、规范与否至关重要。它能让制定者谨慎对待每一个“红头文件”的“出炉”。无论发布的范围有多大,既不能靠个别领导干部拍脑袋,也不能突发奇想“闭门造车”,更不能与法律法规相背离,将权力部门化、私有化,将利益文件化,以规章之名行超越法律之实。

  事实上,追责“红头文件”,也预示着减少权力“任性”的行政纠错与追责机制的开启。因此,对规范性文件无论是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还是冠以“试行”的不得超过2年,又或者“暂行”不得超过1年。关键在于其制定者是否遵规守法,是否坚持执政为民,是否加快了晾晒政府“权力清单”进程,是否由政府法制部门及时牵头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公开“立改废”程序,接受公众监督,将追责风险降至最低限度。说一千道一万,还是要看监督落实到位程度。

  最后,追责“红头文件”,对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文件草案。是结束“红头文件”随意发布、有始无终的历史,是减少权力“任性”的釜底抽薪之效。笔者以为,不仅要靠行政程序的规范和《办法》制定“门槛”,更要依靠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只有将“红头文件”置于阳光之下,才能将公权关进法制的“笼子”,“红头文件”才会真正为老百姓带来福音,让官民关系驶向良性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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