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山东青州市农民韩振伟,在2009年至2011年间曾对当地国土局长、规划局长等三名官员进行举报,其举报的原因是自己的土地被拆迁的过程中没有获得足额和公平补偿。后来,几名官员通过当地另一家房地产公司,按照举报者韩振伟提出的拆迁补偿要求,分几次给了韩振伟195万元,韩便停止了举报。此事本已息事宁人良久,但到了2014年,韩振伟被青州警方离奇拘捕并以敲诈勒索罪判刑8年,不过,潍坊市中级法院撤销了这一判决,案件正在二审当中。吊诡的是,澎湃新闻报道说,被韩振伟举报的官员中,至少有规划局长刘伟已经落马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韩振伟的遭遇,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一条地方公权面对草根举报者的花样范式:举报——给钱——停止举报——抓捕举报人——判刑,这样一种范式,近年来在一些地方不时可见,它不仅揭示出当前反腐败态势下,民间举报者的处境凶险,更揭示出少数官员面对反腐潮流时的反扑劲头。
就事论事地看,举报者韩振伟被判刑一事,以严格法治原则衡量至少存在两个严重问题。
首先,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主观上应该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在韩振伟案件中,他虽然是因为举报获得了补偿,但那些补偿要求显然是他认为自己应该得的土地补偿款,而并非以举报作为要挟,无中生有地要求获得封口费。既然主观上不是非法占有为目的,又何来敲诈勒索罪?
其次,韩振伟举报的对象,已经有人因为他举报的贪腐事实而落马并进入司法程序,这就说明,他的举报并非捏造,而至少有部分真实。在当前反腐态势下,中央一直强调要尊重人民的举报权,要重视人民的举报。而山东青州居然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抓捕判刑,这岂不是颠倒黑白?岂不是明确违反刑法犯罪理论中的“行为有害性”原则?
还有一点更值得琢磨的是,退一万步而言,如果真的认为那几个被举报的官员是为了阻止韩振伟的举报而让其他私营企业老板拿钱封口,那岂不是意味着这些被举报对象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向掏钱的那个老板索贿?对此,青州市有关方面为何不追究那几个官员的受贿罪责任?
笔者不否认,从最严格的道德层面而言,举报人韩振伟在举报过程中,因为满足了自己要求拆迁补偿的要求就停止举报,有不够道德的一面,但这也就是道德层面的问题,绝不应该作为犯罪来追究。因为,是否停止举报,是一个公民自我选择的自由。不能因为他收了钱停止举报,就认定是一种犯罪。
其实在本案中,最吊诡的是,韩振伟举报和停止举报的事情均发生在多年前,为何此次他在时过境迁后被突然抓捕?有其他媒体的消息指,韩振伟真正被捕的原因,是因为他后来又举报青州市委某重要领导插手工程的事情才被抓捕。对此,因为缺乏最权威的证据,笔者尚无法展开评论。但显然,对韩振伟被捕原因多问几个为什么,至少不会有坏处。我所担心的是,今天对韩振伟判刑,万一他举报青州市委的那名官员以后又进去了呢?那该多难堪!
青州市农民韩振伟举报官员被判刑,再次暴露了地方官员打击报复举报者、阻挠反腐态势的权力滥用。遗憾的是,作为地方的法院,青州市法院并没有守住法治的底线,而是沦为地方官挟私报复举报者的工具;欣慰的是,潍坊中院毕竟暂时守住了底线,撤销了青州法院的一审判决。
笔者期待,青州法院的法官和审委会成员,在再次进行的一审中,要从历史的视野考虑问题,多想想中央所提出的“法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不要用附和权力的庸俗心态,把刑事司法变成个别官员阻挠反腐的工具。
新华网:网络举报缘何屡遭报复打击? 2009-05-06 |
广州日报:“买官”与“卖官”应同罪论处 2009-06-10 |
新华网:网络举报缘何屡遭报复打击? 2009-05-06 |
广州日报:“买官”与“卖官”应同罪论处 2009-06-10 |
山东青州机关拟取消周六休息 2010-08-06 |
陈国琴:老百姓PK暴力拆迁的十大无奈举措 2010-12-14 |
广州日报:保护举报比重奖举报更重要 2009-06-23 |
广州日报:保护举报比重奖举报更重要 2009-06-23 |
庹新岗:汪氏偷拍案引人深思 2015-07-21 |
羊城晚报:警惕“不约而同”的以权治罪 201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