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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把关”、“逐级审批”看似严谨,其实是将办案责任虚化了,很难将责任落实到个人。
据新华网8月16日报道,吉林省法院、检察院首批改革初步投入运行,过去“层层审批”式的司法管理程序,被法官、检察官独立办案代替。习惯了“让上级领导把关”的法官、检察官还是略感“不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明确的中国司法改革的走向,就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强化司法官的独立办案,谁办案谁负责。目前司法改革正在多地铺开,不仅是吉林的法官、检察官要丢掉“上级领导把关”这根拐杖,之前广州中院等也出台了相关文件,正在逐步取消案件的领导审批。
为什么这一轮司法改革要强调摆脱“上级领导把关”呢?
虽然,独立审判是一直都在倡导的司法理念,但对独立审判的理解和界定,在过去一直不够清晰。多年前,国家司法考试中曾出过一道选择题——如何理解独立审判?是法官个人独立审判,还是合议庭独立审判,还是办案法院独立审判,还是整个法院系统的独立审判?这道题着实难倒了很多人(甚至包括资深的法学家和法官)。
事实是,以往法院、检察院行政化严重,使得司法过程与普通的行政审批很相似。“领导把关”、“逐级审批”看似严谨,其实是将办案责任虚化了,很难将责任落实到个人。
因为司法过程高度依赖具体办案人员的“亲历性”,强调裁判者在裁判过程中必须亲自在场,接触那些原始证据材料,并且听取控辩双方提交的各类证据,从而形成“法官心证”,进而对于证据、事实以及适用法律做出判断。
而以往则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一线法官掌握了丰富的一手证据,听取了控辩双方的质证,却只能给上级打报告,由上级领导来“把关”。而上级领导往往没有精力仔细阅读案卷、查清事实,却要对案件拍板,这就形成了一个“二律悖反”。而且因为有“领导把关”的存在,个别司法官员还会借机徇私枉法,这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有鉴于此,这轮司法改革针对性地提出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相关的具体改革措施包括: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责任制,办案终身责任制以及推进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
首先,办案责任制就是要使司法官的“权责利”相统一,谁办案谁负责,强化司法官个人对案件的负责,减少直到杜绝司法机关内部的“领导把关”、“逐级审批”,将办案责任落实到个人,从而避免责任的虚化——办好了案子,有直接的激励;办错了案子,实施终身负责制。这样就避免了以往经常出现的那种破案了领导风光受奖、发现错案又难以确定责任人的情况。
其次,摆脱“领导把关”和员额制改革相辅相成。目前,吉林省检察系统推行的员额制改革,将34个处室整合为9部1委。每个检察部配备由承办检察官和辅助人员组成的检察官办案组,成为办案主体。就是把之前检察院的“科层制”管理,转化为“扁平化”管理,主任检察官必须独当一面,对案件拍板、负责,而不能再像过去那样由“领导把关”。
告别“领导把关”,是独立办案的试金石,也是这轮司法改革的关键突破点。(作者系知名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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