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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一项诉权,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已经成为法治社会最常见的法律现象
深圳市罗湖区环境保护与水务局原副局长叶军于去年9月因涉嫌受贿被刑拘,检方指控其收受贿赂64万多元。该案于上周五在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叶军的辩护人作罪轻辩护,还出示了荣誉证书等,另外一份由叶军原工作单位罗湖环保水务局加盖公章出具的证明也被辩护人反复强调。证明意即叶军平素工作勤勉,希望法院酌情从轻判决(10月21日《南方都市报》)。
社会舆论对于涉贿官员的态度历来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涉贿官员被审判定罪也备受社会舆论的关注,凡是涉贿官员在庭审当中不认罪或者求轻判都会遭到舆论的质疑甚至嘲讽,尤其是近些年各地发生的“公函求情”事件,让审判涉贿官员的公正性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的确,涉嫌职务犯罪者的相关单位给法院邮寄公函请求轻判有碍司法公正,这点是毫无疑问的。也许就是因为这种惯性思维使然,叶军的辩护人以叶军单位开具的勤勉证明为其作罪轻辩护就被质疑为干预独立审判。可是,这种以涉贿官员单位开具的勤勉证明作辩护依据同以往常见的“公函求情”大有不同,用涉贿官员的勤勉证明在庭审中作辩护并非干预司法。
“公函求情”现象基本都是涉罪官员的相关单位直接将公函送达给法院领导或者审判法官,这种直接送达的方式往往是希望法官暗中操作轻判涉罪官员,干预独立审判的目的十分明显。然而,涉贿官员的辩护律师在庭审现场出具单位开具的勤勉证明,与那种暗地里直接送达给法官的求情公函不能相提并论,因为公开庭审当中,请求法院轻判被辩护人是辩护律师的权利,更是刑事诉讼当中被告人辩护权的体现。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一项诉权,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已经成为法治社会最常见的法律现象。在庭审当中,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会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处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法律法规并未对辩护内容加以限制,也不可能禁止辩护律师以勤勉证明为涉贿官员作罪轻的辩护。虽然涉贿官员非常不受舆论待见,但是刑事诉讼法并不会因此降低或剥夺涉嫌职务犯罪官员的权利,也就是说辩护人拥有自由辩护的权利,单位开具的勤勉证明也仅仅是辩护的一项内容而已。况且这份证明的辩护效力是要公开接受控告方、审判者以及社会舆论评判的,这种庭审中出示的勤勉证明也不会对审判法官造成影响,就是因为该证明是公开的。
在审理职务犯罪的司法实践中,这种涉罪官员单位开具勤勉证明请求轻判的现象也比较常见,而且辩护律师普遍要求被辩护人搜集此类证据材料。辩护律师这样做不仅是为了丰富辩护的内容,还因为职务犯罪不属于规范化量刑的范畴,法官对该类案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法官可以依法对被告人酌情轻判,既然可以酌情,辩护律师自然希望掌握更多的证据材料去感动法官。尽管法官不会因为涉贿官员的勤勉而酌情轻判,但是,辩护律师依然希望这类辩护内容能够影响其他方面的轻判情节,这种心理同被告人包罗万象的最后陈述是相同的,并不能因为影响法官轻判的力量弱小而被限制或剥夺。
因此,对于出现在庭审现场的涉贿官员的勤勉证明,不能以习惯性思维认为是干预司法。维护司法的独立公正与保障刑事诉讼被告人的权利同等重要,两者都应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不能简单地混为一谈。正确认识具有争议性的法律现象也是法治信仰的重要体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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