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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日报:公函求情,人情背后是权力任性
//www.workercn.cn2015-10-22来源: 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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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罗湖区环境保护与水务局原副局长叶军于去年9月因涉嫌受贿被刑拘,检方指控其收受贿赂64万多元。该案于上周五在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时叶军承认全部指控,叶军的辩护律师出具叶军单位出具的“求轻判”证明,希望法院从轻判决。 10月21日《南方都市报》

  对求情公函应提高警惕

  以公函干预司法审判的行为,在现实中不是孤例。2010年,太原市晋源区古寨村发生违法强拆事件,一村民被强拆者棒击致死。死者家属在庭审时发现两份由太原市晋源区政府发给两级法院的函。盖有政府公章的函件称:“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特恳请法院对武瑞军重审量刑时,依法对当事人家属的诉求予以考量。”相关部门发出如此公函,基于的理由不外乎地方稳定、发展的需要,或者提供勤勉证明以求轻判,所不同的是,有的用语比较强硬属于硬暴力,有的则比较隐讳属于软要求。

  公职人员受贿被拘,违反了党纪国法,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至于如何量刑,当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若有自首等轻判的情节,自然也会被法院所采纳。至于其获得了多少先进,在工作中是否勤勉,跟案件本身并无关联,也不会被法院所采纳,然而何以行政权依然要以公信背书?其护犊的心态昭然若揭。

  行政权对司法的干涉,既会给法院独立办案带来影响,也会因之而破坏司法公平,从而导致社会不公。违法犯罪者也会因为有了行政权的庇护而逃过处罚,从而有恃无恐更加放肆,不但无以吸取教训反倒更加变本加厉;其他旁观者也会纷纷效仿,并使得行政力干涉司法变得日益严重。没有司法机构的独立性,法治建设也就失去基础保障。也正是看到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对司法的干预危害大、影响深,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透过“勤勉证明”不难看出,通报和责任追究制要落到实处还存在诸多难度,一方面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对领导干部或者其授权干预司法行为,还没有相关罪名和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也很少有官员因干预司法获罪或被问责。另一方面,从纪律的角度来说,以行政内部的约束机制去保障,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性,比如谁来发现,如何发现和怎么处理,都缺乏明确的细则,往往是要求的多而落实的少。若不能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那么“勤勉证明”式干预就始终难以禁绝。

  对“勤勉证明”式干预应提高警惕,由此暴露的制度性缺失更值得重视。以单位名义的证明,是否属于对司法的干预,还需要得到明确;同时,如何建立司法与行政的衔接,让“开公函求情”式的行为,被及时曝光并得到有效处理,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若是没有发现机制、介入机制和惩处机制,干预也就干预了,并无任何可以预期的风险,那么司法公正与法治建设,就将沦为一句空话。唐 伟

  公函求情,有无私心

  就算证明文件上堂而皇之地盖有单位的印章,做出求情决定、开具证明的也不是单位,而是活生生的人。为涉嫌受贿的同事开证明“求轻判”,这样的人有着什么样的心路历程,值得探讨。

  有网友就揶揄说,这该不是有领导怕“拔出萝卜带出泥”,担心把自己交待出来吧?说实话,世界之大,无奇不有,还真不是没有这种可能。在当前反腐败的高压之下,直接想办法“捞人”可能会暴露自己,不做出表示又怕对方“竹筒倒豆子”啥都说出来,于是用公函求情的方式让对方知道自己的态度,这是一个稳妥的办法。

  另一种可能,则是传统的人情因素在作怪。比如在凤阳县国税局系列贪腐案中,凤阳县国税局就曾专门开具证明送至法庭,表扬两位副局长被告“平时工作突出”。据该县国税局长解释,“开证明是不想让家属觉得单位没有人情味,让他们心寒。”当然,这样出于“人情”开出来的“表现突出”的证明真实性如何,恐怕我们也能想象。

  更让人担心的一种情况,是官官相护的潜规则使然。同在一个单位,就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今天你进去了我帮你,明天我进去了也会有人帮我,形成这样一个潜规则之后,公权力就沦为官员为自己的腐败行为开脱和减轻罪责的工具。这时候,为出事的官员求情,实际上也是在给自己留后路。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单位出具证明“求轻判”,这是典型的干预审判,是错误的。这样的常识,那些开证明的人理应懂得。而如果明知是在干预司法而故意为之,则更不可原谅。

  “公函求情”有无私心?答案不言而喻。虽然是以公家的名义开的证明,但干的绝对不是公事,也不是出于公心,其行为更不符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这样荒唐的证明未被法庭采纳,理所当然,但对于开具证明的人,也应该有一个说法。否则,类似的闹剧还可能重演。 刘昌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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