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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从2005年民政部提出立法建议至今,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专门法律已“怀胎十年”。草案中一条引人注目的规定是:“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同时,对于互联网募捐,草案规定,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开展互联网募捐,其他组织和个人则只能与公募组织合作开展。
慈善法草案亮点多多,令人期待。但上述针对个人募捐的限制性条款,在舆论场引起了不小的争议。众所周知,随着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发展,个人在互联网上发起的募捐越来越多,相比传统的募捐方式,网上募捐迅速便捷,让很多急需救助的个人和家庭得到了及时救助。但如今的限制让人有些不太理解。
笔者觉得应该一分为二地看待。一方面,对个人募捐确有必要加以规范。网络骗捐款时有发生,这类事件说明,目前个人募捐存在不规范、不透明问题,给骗捐行为以可乘之机,而其危害性不仅在于使人们的爱心很受伤,更在于伤害到社会的信任。不过,对个人募捐的规范要把握好“度”,应该认识到:其一,当个人或家庭遭遇困境时,向社会发出求助信息是无奈的选择,也是每个公民的正当权利;其二,目前我国慈善事业尚不发达,慈善组织并不能顾及每个处于危难中的个人和家庭,在此情况下,个人募捐是对慈善事业的有益补充,让无数个人和家庭走出困境,的确是一件大好事;其三,骗捐事件虽时有发生,但毕竟只是极少数。
实际上,规范个人募捐,最重要的是防止骗捐。为达这一目的,不必非得规定个人募捐只能与公募组织合作,譬如,还可以允许个人向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进行个人募捐,并由这些机构担负审查、监督之责;再譬如,还可以允许个人与媒体合作,经媒体核实情况后,在媒体的监督下进行个人募捐。也就是说,在设置了防骗捐程序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多地开通个人募捐渠道,尽可能降低门槛,做到堵疏结合。更何况,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也是一种社会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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