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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一家烟草企业愿意无任何目的给予捐赠,立法有必要拒绝吗?合理的取舍或许是,既要尊重烟草企业默默做慈善的权利,也要坚决杜绝烟草企业利用慈善进行自我宣传。
该不该禁止一切烟草慈善行为,成为正公开征求意见的《慈善法(草案)》的争议焦点。7日,来自国家卫计委、中国疾控中心、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以及中国控烟协会等机构专家联名呼吁,在慈善法中禁止烟草捐赠。但也有人认为,与其在慈善捐赠上排挤烟草企业,还不如拿他们的钱来捐赠以“赎罪”。
当慈善遇到烟草,似乎带来一种悖论:慈善为“善”,烟草为“恶”,“恶”名之下赚来的钱,能否用来行“善”呢?大家知道,中国的慈善事业并不景气,公众的慈善行为和捐赠额度都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同时,中国的禁烟运动也不容乐观,虽然三令五申却依然难以兑现控烟承诺。在这种背景下,基于不同的立场,人们便会对立法应否禁止烟草慈善持有不同看法。
其实,无论是专家对控烟规划难以落实的担忧,还是一些人对烟草慈善捐赠“蛋糕”的看重,都是基于共同的功利性目的。而回归到立法上考究,我们或许需要省思的问题是:虽然烟草实行国家专卖,但烟草企业仍是合法的市场经济主体,立法能否限制其做慈善的权利呢?烟草企业的一切慈善行为是否都是“恶”的呢?烟草业的慈善捐赠是否都一定带有烟草营销的目的呢?
人们对烟草慈善的反感,根本上源自烟草的“原罪”。但如果因为烟草企业赚的钱是“恶”的而拒绝其做慈善,那么是否推断慈善法需要审查所有慈善捐赠的来路是否足够“善”呢?在专家们的逻辑中,允许烟草捐赠就等于提供给烟草企业营销的机会。虽然很多时候的确如此,但这种推论也显然有漏洞。试想,对一个急需救命的家庭而言,若有一家烟草企业愿意无任何目的给予捐赠,立法有必要拒绝吗?
立法过程中出现争论很正常,最终如何平衡利益矛盾,需要结合立法目的进行理性判断。慈善立法目的是以法治方式推动中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其解决的重点问题是慈善发展中的瓶颈,它应当反对和禁止的是烟草企业借慈善搞宣传和营销,而并非慈善行为本身。所以合理的取舍或许是,既要尊重烟草企业默默做慈善的权利,也要坚决杜绝烟草企业利用慈善进行自我宣传。这方面《慈善法(草案)》已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等法律法规禁止宣传的事项。”针对此,还应进一步完善禁止表彰、宣传、报道烟草捐赠的相关责任规定;在此基础上,不妨为那些即便是少数的不计回报的烟草慈善捐赠,预留一份权利空间。
本报特约评论员兵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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