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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市局级干部张某某在超标办公用房的专项清理中,将办公室搬到隔壁房间(符合标准),但同时设置一道暗门通向原办公室(超标)。11月15日,省纪委“每周一案”解读“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案”,称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党员干部办公用房面积标准的管理规定,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张某某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1月15日荆楚网)
张某某的“聪明才智”让人佩服,在超标办公用房专项清理中,表面上欣然接受,“坦然”的搬到隔壁标准房间,实则另开一扇门,通向原有办公室。“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不仅继续保留以前的超标房间,还多了隔壁的一间房。办公用房的专项清理着实被他摆了一道谱,作为党员干部,不仅对国家相关纪律规定置若罔闻,还沉迷于舒适安逸的办公环境,实为不该。
本来,中央对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规定了哪一类哪一级别的干部使用多大的面积。张某某此时理应对号入座,积极响应中央政策,在办公用房清理之前先自我“检查”一番,该搬的就搬,该调整的就及时调整,起好带头作用,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办公用房是用来办公的,不是干部之间用来攀比的,它不是豪宅,也不是私人所有。而张某某恐怕早已将办公用房打上自己的烙印了,一边打着积极配合办公用房清理的旗号,高高兴兴的搬“新家”,一边却流露出浓浓的不舍之情,背地里找人打通一扇暗门,依然在超标的办公用房里办公。一个人占用两间办公室,无疑是“罪加一等”。当然,从中也折射出“错位人情观”无法言喻的痛,张某某作为局长,可以设置暗门,其余的下属只能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既不敢跟张某“唱反调”,也不敢向纪律检查部门举报。
其实,党员干部根本没必要在意办公室的大小。“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房间哪怕小点,只要里面的配置,例如电脑桌、书柜、电脑、打印机、茶几、沙发等,应有尽有,岂不更为温馨?房间大了,里面坐的人不务正业,心思放在贪污腐败上,亦或是“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混吃混喝,那么再大的房间、再好的条件,不过是一副“空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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