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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司法行政机关还是律协,都无权在法律之外对律师设立新的行政许可。不能以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的方式来维律师的稳,那只会适得其反。
律师出国、参加各类交流活动和论坛研讨会,应提前3日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这是成都市司法局日前出台的一份新规中的内容,该规定题为《关于进一步做好近期律师行业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这一要求几乎在瞬间就引发了律师界的强力反弹,多名律师指称:如此要求并无法律依据,有司法行政机关“扩权”之嫌。就在舆论渐涨之际,12月1日傍晚,成都市司法局发布消息称,经研究,决定撤回有关“律师出国需提前上报”的规定。
律师界,尤其是刑辩律师界这些年来不平静。这种不平静,一方面表现为律师界的确出现了几位“黑律师”。对一个职业来说,有那么几个败类,再也正常不过了。这和法官、检察官群体也有腐败分子,也不乏违法犯罪的个案一样。律师从来不享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甚至刑事法律对律师还“格外关照”,比如专门为律师“量身定做”了“律师伪证罪”。但是要看到,这一“不平静”,实在构不成行政部门要对律师群体进行“维稳”的理由,也不能就此增设新的行政许可。
律师行业不平静的另一方面,是因为律师身份变迁之后,给司法行政部门带来了监管上的难题。1979年,《律师工作暂行条例》颁行。重新登上历史舞台的律师被定性为“国家法律工作者”。顾名思义,律师的职能在当时就是代表国家,维护国家利益。因此,律师和其他公务员一样,受行政机关管辖。
但到1996年《律师法》颁布,律师的性质有了根本的变化。“社会法律工作者”取代了“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成了独立执业者。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律师代表的既不是国家,也不是公众,而是委托他的当事人。律师的管理体制也从过去的司法行政部门直接管,变成了“监督、指导”。既有权力的失去,对司法行政部门来说,总是显得有些不情愿。于是,想尽办法“扩权”,就成了一些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的选项。
对于公权力来说,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不管是司法行政机关还是律协,都无权在法律之外对律师设立新的行政许可。不管这种许可是不是基于安全稳定的目的。去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这一条当然也适用于律师。要做好律师行业的安全稳定工作,就得先维好律师的权,而不能以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的方式来维律师的稳,那只会适得其反。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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